關聯公司通常是指投資方公司占被投資公司股權的50%或以下。此時,投資方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公司,只能視為關聯公司。
子公司通常是指投資方公司占被投資公司股權的50%以上,此時被投資公司由投資方公司控制,可稱為子公司。
關聯公司的分類:
合資企業分為緊密型合資企業、半緊密型合資企業和松散型合資企業。
1.緊密型合資企業是以資金、財產、技術等參與合資的經濟實體。作為顧問,並以其投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形成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後,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
2.半緊密型聯營是指聯營各方根據合同或協議的規定,以自己或管理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這個合資企業是法人之間的合夥企業,沒有形成經濟實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註冊登記的主要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註明有效期;
3.松散型聯營是指聯營各方根據合同或協議在壹定期限內建立相對穩定的合作關系,各自獨立經營,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權利和義務在合同中有規定。由於合營各方未共同投資組建新的經濟實體,吉谷主管機關不予登記。
綜上所述,合資企業和子公司的區別在於控制權的不同。合資企業是企業可以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投資後,公司在合資公司董事會中享有壹個席位,但不能單方面主導,因此不具有控制權。子公司可以由投資者單方面主導,即擁有控制權,所以叫子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