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經營者在辦理營業執照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外地人需暫住證及復印件)。
2、經營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或房產證及復印件。
3.兩張壹寸免冠彩色照片。
4、從事食品、化妝品等特殊行業的,還需準備健康證明及復印件(涉及前置審批行業需提供審批意見)。
帶上以上證件到當地工商所,向工作人員說明申請什麽樣的營業執照。核對相關文件後,工作人員會給表格填寫。
二。用臨時身份證辦理營業執照的註意事項。
1.在有效期內,臨時身份證具有與身份證相同的法律效力。
2.臨時身份證到期後無需更換。
3.股東人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是否齊備;
5.公司註冊資本數額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所以可以知道,臨時身份證可以辦理公司註冊等事宜,營業執照是企業業務發展的必備證件。如果是特殊行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
臨時身份證可以辦理營業執照,臨時身份證,在有效期內,具有與正式身份證相同的功能。但臨時身份證沒有射頻芯片,無法通過刷卡讀取居民個人信息。否則功能和官方身份證壹樣。所以可以用臨時身份證更新銀行卡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領、換領或者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因急需,可以申請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五條臨時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公民身份號碼、個人照片、證件有效期、簽發機關。
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
第三條下列經營活動不屬於無照經營:
(壹)未依法取得許可,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時間銷售農副產品、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身技能從事便民勞務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不需要許可或者登記的經營活動。
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