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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非法集資案壹審宣判結果如何?

65438 10月9日從杭州中院獲悉,8日,該院對“龍巖”非法集資案作出壹審判決,造成17萬人損失57億元。兩名主犯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黃於2065年9月438日至2004年間,在安等地參與傳銷活動。2065438+2005年6月,黃仿照江蘇潤達公司唐(另案處理)和杭州炎黃茶業公司實際控制人蔡的運作模式,準備成立杭州龍巖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由炎黃公司為龍巖公司提供茶葉和公司股份,後者通過銷售茶葉返利非法集資。

在自有資金短缺、明知這種返利模式必然虧損、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黃以高額返利為誘餌,通過誇大投資項目、虛假宣傳公司上市等方式騙取投資者信任,並通過會議演示、網絡平臺推廣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騙取資金。蔡克有預謀地通過提供茶葉、股票供龍巖公司成員買賣交換、介紹龍巖公司辦公室、參加龍巖公司會議培訓等方式意圖牟取暴利;孫先後擔任龍巖公司書記、總裁,負責非法集資活動的全面工作和投資事務,維護網絡平臺數據,介紹他人參與集資;丁文平是龍巖公司的財務總監,負責募集資金的管理和資金的進出。

為擴大影響,進壹步騙取投資大眾,黃還與蔡等人成立炎黃國際公司,由闞嶽負責所謂的赴美“上市”。後來,黃和蔡等人通過虛假宣傳向會員出售炎黃國際的股份。闞月等17人參與黃非法集資活動,相互配合。

至案發時,龍巖公司通過吸引會員網絡平臺投資、出售股票交易憑證等方式,吸收社會公眾20余萬人資金6543.8+056億余元,導致6543.8+07萬余名會員集資款57億余元無法歸還。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蔡、丁文平、孫的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黃、蔡無期徒刑、丁文平12年、孫10年。其余17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9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緩刑。法院判令21被告人退賠違法所得57億余元,返還給所有集資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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