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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飛的人品事件

羅菲原本是中鐵文工團歌舞團的歌手,是女高音。曾代表鐵路文工團參加2010第十四屆青歌賽。

2011 6月13、羅飛在張曙光被逮捕4個月後,因涉嫌受賄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采取監視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事拘留。5438年6月+10月,羅飛被東城檢察院取保候審。5438年6月+10月,羅飛取保候審期滿,解除取保候審。

2011年8月,東城檢察院反貪汙賄賂局偵查終結,羅飛涉嫌受賄罪壹案,移送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

經審查,市檢二分院將羅飛的罪名由受賄罪改為掩飾、隱瞞犯罪事實罪。該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入而隱瞞、轉移、購買、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檢方指控,2007年至2011 1期間,羅飛在明知是其情人張曙光受賄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對廣州鐵路機車車輛銷售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給予的款物進行掩飾、隱瞞,上述款物折合人民幣1.98萬元。羅菲於6月2011被查獲,涉案款項已追回。

檢方認為,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羅飛的刑事責任。檢方沒有將羅飛的罪行定性為“情節嚴重”。如果起訴被法院認可,羅飛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以受賄罪起訴,會從重判開始。

2014年2月2日,羅飛因受賄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後,羅飛由取保候審轉入監獄。

宣判後,羅飛不服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二審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不開庭審理此案。羅飛的上訴理由是,他與張曙光之間不存在利用張曙光的職務之便為楊謀利的共謀,請求二審法院無罪釋放。羅飛的辯護人認為,楊向張曙光提出的要求以及張曙光利用職務之便幫助楊的行為與羅飛無關,羅飛既不知情也未參與其中。根據刑法規定,羅飛不應與張曙光構成受賄罪。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羅飛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張曙光的特定關系人,明知張曙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仍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共計654.38+0.57萬元,已構成受賄罪。鑒於羅飛系* * * *犯罪的從犯,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2065438+2005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壹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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