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或者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解散。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依法分立、合並或者撤銷外,不得解散。保險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九十條
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九十壹條
破產財產在先清償破產費用和* * *利息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壹)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養老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三)第(壹)項規定以外的保險公司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公司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九十二條
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其人壽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無法與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前款規定的人身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轉讓或者接受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擴展數據:
根據《保險保障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支付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規定對非壽險合同的投保人進行救助:
(壹)投保人損失在5萬元以下,保險保障基金給予全額救助;
(2)投保人為個人的,保險保障基金救助金額為超過5萬元的損失金額的90%;投保人為機構的,保險保障基金救助金額為超過5萬元的損失金額的80%。
前款所稱投保人的損失,是指投保人的保單利益與從清算財產中獲得的理賠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二十條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破產的,其人壽保險合同必須依法轉讓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無法與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中國保監會指定的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受理。
第二十壹條被依法撤銷或者破產的保險公司,其清算資產不足以支付人身保險合同的給付時,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對保單受讓公司進行救助:
(壹)投保人為個人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的90%為限;
(2)投保人為機構的,救助金額以轉移後保單受益不超過轉移前保單受益的80%為限。
保險保障基金按照前款規定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額應當以保護中小保單持有人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穩定為原則,根據保險保障基金財務狀況確定。
第二十二條為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保監會可以會同有關部門適時調整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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