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發展戰略和規章制度,提出全市交通行業政策,經批準後負責實施、協調和監督。
(三)根據城市總體布局,組織編制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發展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市內和中央投資、省內投資、省市合資、市縣合資的重點和大中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後評價工作;並對項目審批提出行業初審意見。負責全市交通行業的統計管理和信息指導。規劃全市國防交通網絡布局,擬定並實施國防交通物資調運計劃,組織國防交通保障,配合軍事部門動員征用國防交通運力。
(四)管理全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依法負責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公路水路交通戰備工程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重點交通工程和交通扶貧工作。負責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交通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行使全市公路及其樞紐、港口站場、航道等設施建設、養護、管理等行業的管理職能。
(五)負責全市路政管理工作,行使路政管理職能,依法制定路政管理制度。檢查、指導和協調全市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超限超載車輛行駛路段和公路路產管理工作。
(六)管理全市運輸市場。行使全市道路水路客貨運輸(含城市出租汽車客運)、搬運裝卸、機動車船維修(含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和運輸服務業的行業管理。
職能,維護公路、水路運輸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負責
宏觀調控全市道路水路運輸能力。
(七)行使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職能,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教學大綱,並負責監督檢查。
(八)負責全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能。負責全市內河水上安全監管、內河船舶(不含漁業船舶、農用船舶和采砂船舶)及水上設施檢查、防止船舶汙染、航行保障、救助打撈、通信導航等工作。實施船舶代理、航道疏浚、港口及港口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行業管理。行使交通運輸行業管理職能。
(九)負責編制和匯總全市交通、交通基礎設施管理及其他資金的年度財政計劃預決算;負責指導行業內部審計和統計工作以及所屬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和統計工作;組織交通規費的征收、使用和監督;負責交通行業的票證管理工作;受委托征收和管理車輛購置附加費。監督交通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保值增值。
(十)負責局機關和指導局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和工資管理;根據規定,總局負責領導班子和科級幹部隊伍建設。指導全市交通行業的勞動工資和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和指導交通行業人才預測和交流;配合和從事全市交通行業各類勞動者的技能培訓、考核和鑒定工作。
(十壹)指導交通行業的體制改革、企業改革和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交通科技政策,實施重大科技開發、技術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推動行業科技進步。負責交通行業的技術監督。制定交通行業教育規劃和人才培養計劃,負責交通系統專業技術職稱管理,指導交通行業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
(十二)在市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牽頭並組織實施全市公路“三亂”工作。
(十三)指導交通行業法制工作,檢查監督交通法律法規的實施。負責指導全市交通行業的“普法”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