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交材料確認地址信息、高級管理人員信息、經營範圍;
3.領取執照,攜帶《設立登記核準通知書》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到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正、副本。
法律依據:《煤炭經營監管辦法》第七條。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和儲煤場地;
(四)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
(五)符合國家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煤炭經營企業經營資格,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在人民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具有獨立產權的儲煤場地二萬平方米以上;
(三)有獨立的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施;
(四)有獨立合格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人員。
第九條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煤炭經營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二)煤炭經營資格申請報告和申請表;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註冊資本證明和資信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五)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六)企業自有儲煤場地的證明(使用證明)或租賃或合資場地的合同證明(包括場地面積、儲煤能力和場地設施);
(七)儲煤場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保護證明;
(八)質檢部門對計量設施和煤質監測設施出具的證明;
(九)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計量和質量檢驗人員的證書。
第十條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不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
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經營本企業不生產、不加工的煤炭產品的,應當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申請取得煤炭經營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