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麽?
《公司法》規定,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包括股東的權利、參與決策的權利、監督經理選舉的權利、資產返還的權利、退股的權利、有效轉讓和認購新股的權利、提議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
二、具體情況
(壹)股東身份權
《公司法》第31、3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的編號。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但未經工商登記或變更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因此,股東應重視股東名冊登記和工商登記,這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
(2)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發行公司債券,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如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特別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3)選擇和監督經理的權利
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適度分離,公司法相應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即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將經營權授予董事會和董事會任命的經理。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大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並履行其他監督職能。當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公司股東也享有代位權。
(四)資產收益權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領取紅利。公司增資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有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此外,公司解散清算後,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或者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和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在是否分紅的問題上,很多公司的股東之間往往存在很大的分歧。對此,《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且公司連續五年盈利,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在股東大會上對不分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公司股東在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時,應當嚴格遵守規定,不得有違法犯罪行為。需要註意的是,股東會做出的決議或結論要在公司公示,公司員工有權對股東會做出的決定進行監督,有不同意見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