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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重大決策有哪些?

(壹)公司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購買房產的重大決策;(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四)公司有重大債務且未能清償到期的重大債務;(五)公司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虧損;(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七)公司董事、三分之壹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更;(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持股或者控制發生重大變化;(九)決定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和申請破產;(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中,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被撤銷或被宣布無效;(十壹)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這兩個決議都有詳細描述,公司章程有10多條,基本都是按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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