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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每年有多少公司在納斯達克退市上市?

納斯達克每年大約有8%的公司退出市場。自1996 -1999年底以來,已有1179家納斯達克上市公司上市,平均每年上市393家。隨著新上市公司加入陣營,上市公司總數實際減少727家,新增上市公司數量僅占同期上市公司數量的38.34%。到1999年底,在納斯達克市場上市的公司有4829家,低於1996年的65438+5556家,三年間減少了13.08%。

納斯達克股票市場是世界主要股票市場中發展最快的市場,是第壹個電子股票市場。美國市場每天換手的股票有壹半以上在納斯達克交易,近5400家公司的證券在這個市場上市。近年來,美國納斯達克股票市場的上市公司總數沒有增加,而是在保持穩定的前提下略有減少。上市公司減持並不是壞事。對於那些已經被投資者拋棄的上市公司來說,沒有必要再留在這個市場了。市場的優勝劣汰機制是維持納斯達克市場良性穩定發展的保障。

成熟市場的退市制度——納斯達克的退市制度

1.退市標準:根據納斯達克的相關規定,上市條件分為初始上市要求和持續上市要求。上市後,由於上市公司的情況會發生變化,可能不會壹直保持初始狀態,但要滿足壹個最低要求,即所謂的持續上市要求,否則會被納斯達克摘牌。

以納斯達克小型資本市場為例,其連續上市標準包括:

1,有形凈資產不得低於200萬美元;

2.市值不得少於3500萬美元;

3.最近壹個會計年度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中的兩個會計年度凈收入不低於50萬美元;

4.公眾持股不低於50萬股;5)公眾持股市值不低於654.38+000萬美元;

6.最低投標價不得低於65,438美元+0;

7.做市商人數不得少於2人;

8.股東人數不得少於300人。

如果上市公司未能滿足這些持續上市的要求,將無法保留其上市資格。就最低買入價而言,納斯達克市場還規定,如果上市公司股價低於壹美元,且這種狀態持續30個交易日,納斯達克市場將發布虧損警告,被警告的公司如果在警告發布後90天內仍不能采取相應措施自救改變股價,將被宣布停止交易。這就是所謂的“壹元退市法則”。“壹美元”是納斯達克判斷上市公司是否虧損的市場標準,而不是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但這個市場標準也客觀反映了上市公司真實的內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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