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從獲利年度起,前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納稅後是地方收入的壹部分,視財力可能由財政部門全部或部分返還。
2.對總投資超過654.38+00萬美元的大型項目、高新技術項目和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大榭開發區、甬江新區及省級開發區內的項目,上述政策期滿後,可根據當地政府財力情況,返還第6年至654.38+00年地方所得稅的50%。
三、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擴股新擴建項目,可以享受第壹、二款的有關政策。
四、對允許進口自用生產技術和設備的重點項目,按國家政策規定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從企業投產後五年內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予以逐年返還。
五、經稅務部門批準,允許其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第二條利用外資嫁接改造老企業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中方投資者投資房地產的,在辦理房地產過戶時免征調節基金;產權過戶手續費用不高於2000元。
二、老企業富余職工安置和歸還中方股權貸款負擔較重的企業,利用外資項目,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從項目正式開工之日起三年內歸還,用於老企業富余職工安置和歸還中方股權貸款。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項目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壹是外商投資開發農業和創匯農業(包括農林牧漁及其加工業)項目,經營期超過15年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征收農業稅和農林特產稅後3年內全額返還。從獲利年度起,前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納稅後屬於地方收入的部分,經企業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財政部門返還。第6年至第10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經企業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返還50%。上述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未來五年內,已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返還30%。
二、利用荒山、荒坡、荒地、荒水等水土資源從事農業投資和開發各類外商投資項目,農業稅、農林特產稅從產生收入的年度起,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前五年全額返退,後五年返退50%。第四條外商投資機場、港口、碼頭、公路、電力、能源、水利、環保等基礎設施項目,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經稅務機關批準,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15以上的,經批準,從獲利年度起,前5年全額返還已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第6年至10年返還50%。
二、對於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交通項目,沿線土地使用權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給予相關外商。
三、允許將已建成的收費交通基礎設施及相關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或股權依法轉讓給外商。第五條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產業。
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超過10年的,可享受本規定第壹條的相關政策。同時,從認定之日所屬納稅年度起,經批準後,先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15%的地方所得部分,再返還。
二是利用外資開發的高新技術產品,自認定之日起兩年內,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按壹定比例返還高新技術產品生產企業。第六條。逐步向外資開放第三產業。
1.鼓勵外商投資科研、教育、中介服務和開發型旅遊設施。此類項目建成投產後,從獲利年度起返還3年內征收的所得稅地方所得。
二、批準在我市逐步開展商業批發、零售、金融、保險、旅遊和對外貿易的合資、合作試點。
三、外商在寧波投資開發大型旅遊景點項目,可享受第壹條規定的相關政策。第七條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擴股。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以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向企業再投資,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除按國家規定返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外,地方財政返還地方所得的30%。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全額返還給直接進行產品再投資或擴產的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