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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第壹條農業發展基金包括以下六項內容:

(壹)耕地占用稅收入;

(二)10%來自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即提高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征收比例並拿出壹個百分點);

(3)大部分鄉鎮企業稅收(包括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和工商所得稅)比上年實際增長;

(四)農林水產品特產稅的大部分;

(五)對農村個體工商戶和農村私營企業征收的稅收是比上年增加的主要部分;

(六)各地確定從糧食等農產品經營中提取的農業技術改進費和其他納入基金管理的資金。

上述三至六項資金作為農業發展基金的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第二條農業發展基金的分配。中央集中的農業發展基金由全國土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撥付。地方財政籌集的農業發展資金,已成立農業發展領導小組的,由領導小組撥付,作為國家安排的農業發展資金配套資金;未成立領導小組的,由財政部門商有關部門安排,報同級政府審批。第三條量入為出,按項目分配資金。在安排項目時,要以資金供應的可能性為基礎,不能有缺口;具體項目的安排必須同時落實投資額及其來源。第四條農業發展基金的使用原則:以增加糧棉油產量、增強農業發展後勁為主要目標;主要內容是改造中低產田,開墾宜農荒地,推廣農林水科技成果;因地制宜,綜合開發;優先投入,集中使用;開發壹件,取得壹個好的結果;私人辦公室協助、免費支持和付費支持相結合。對開發項目,僅具有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非經營性項目,原則上予以無償支持;對有直接經濟效益的生產經營項目,原則上實行有償支持,定期收回;對既有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又有直接經濟效益的項目,根據其經濟收入確定有償資金和無償資金的比例。回收的資金仍作為農業發展基金周轉使用。第五條農業發展基金的使用。國家重點開發區限於經批準的開發區內改造中低產田、開墾宜農荒地的下列生產建設支出:

(壹)用於開墾宜農荒地、改造中低產田購買農業機械、油料等的補貼;

(二)農田水利建設補助(包括打井、修建小型水庫、排灌站等。)和水土保持工程,大中型水庫、灌區、澇區等重點水利工程配套渠系補助,經全國土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批準的省際邊界灌排水利工作補助;

(三)建設農田防護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適當安排速生豐產林和薪炭林,種子、苗木和苗圃生產設施補貼;

(四)對推廣農林水新科技成果的技術培訓、試驗和示範區的補貼;

(五)培育優良品種必需的生產設施建設、種子試驗和示範補貼;

(6)改良草地的機械作業和種子補貼;

(七)縣級以下(不含縣級)農業、林業和水利技術服務站必須購置補貼設備;

(八)利用銀行貸款進行農業發展補貼;

(九)地方各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必要的業務活動經費,由省領導小組按不超過地方配套資金1%的比例統壹提取,統籌使用;

(十)經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批準的其他支出。第六條下列支出不得計入農業發展基金:

(壹)大中型水庫和大中型河流防洪工程建設投資,以及主要解決城市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的水利工程投資;

(二)各農業系統新建農場、站、所和“中心”的投資;

(三)修建樓堂館所等非生產性建設支出;

(四)任何單位的機構和人員經費;

(5)企業和公司的流動資金(包括儲備基金)、股本和虧損補貼;

(六)對支農產業的投資;

(七)各種價格補貼;

(八)農副產品深加工投資;

(九)應由正常基本建設投資、業務費和其他資金安排的支出;

(10)彌補財政赤字。第七條農業發展基金中的預算資金由各級政府納入預算,作為專項資金管理,先收後支,按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年度預決算,在國家預算支出中的“農業發展專項資金支出”項目中反映。國家對地方的無償支援資金納入地方財政決算;國家對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償或有償支持和對地方政府的有償支持納入中央決算。農業發展基金年終結余應結轉下壹年度繼續使用。

國家重點開發地區各級領導小組除按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報預算、決算和執行情況外,還應按上級領導小組的要求報送年度計劃、年中執行、年終決算和開發建設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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