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公司制定的規章是否依法成立,需要法律明確規定,這就涉及到公司是否享有對員工的處分權。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規定》第十五條中的“克扣”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克扣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即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工資減少:
(1)是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
(2)在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的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關。經濟效益下行,工資必須下行,但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員工事假等原因導致的工資減少。根據上述(2)和(3)的規定,如果公司通過法定程序將“員工上班時間私自帶料加工個人物品,從當月工資中扣除500元罰款”的規定納入規章制度,員工違反規章制度且符合規定的,公司將從員工當月工資中扣除罰款, 不屬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