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期貨公司未按期報送風險監管報告或者報送的風險監管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限期報送或者補充更正。期貨公司逾期未提交或者補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期貨公司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和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可以認定風險監管指標未達到規定標準。第三十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進入風險預警期。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觸及預警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對公司的影響進行評估,並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壹)對公司出具關註函,並抄送其主要股東;(二)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優化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水平;(三)公司需要進行重大經營決策時,應當至少提前五個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臨時報告,說明相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和風險監管指標的影響;(四)責令公司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頻率,提交合規檢查報告。第三十壹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連續三個月優於預警標準的,風險預警期結束。第三十二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核實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情況和原因,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第三十三條整改後,風險監管指標達到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進行檢查驗收。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對期貨公司采取的相關措施。第三十四條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後風險監管指標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采取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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