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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管理辦法

(2007年4月18日簡媜發[2007]55號公布,根據2013年2月26日證監會公布的《關於修改〈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內部控制、風險防範和穩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和報送風險監管報表。第三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動態風險監控和資本補充機制,確保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持續達標。第四條期貨公司在擴大業務規模或者做出向股東分配利潤等可能對凈資本產生重大影響的決策前,應當對相應的風險監管指標進行敏感性測試。期貨公司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和市場變化,及時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進行壓力測試。第五條期貨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公司年度風險監管報表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報告所依據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檢查核實,並對審計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風險監管指數的計算

第六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期貨公司凈資本、凈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以及最低結算準備金要求。期貨公司開展各項業務、設立分支機構等存在可能導致凈資本損失的風險。按照壹定的標準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建立風險資本準備與凈資本的對應關系,確保所有風險資本準備都有相應的凈資本支持。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指以期貨公司凈資產為基礎,根據流動性對資產、負債等項目進行風險調整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資產調整值+負債調整值-客戶未足額追加的保證金-/+其他調整項目。第八條期貨公司應當根據資產的分類、流動性、賬齡和可收回性等不同情況,調整不同比例的資產風險。第九條期貨公司持有的金融資產應當根據其類別和流動性,按照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第十條期貨公司應當根據應收賬款的賬齡和具體核算內容,采用不同的比例調整應收賬款風險。分類同時滿足兩個或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比例進行風險調整。第十壹條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相關項目計提充分的資產減值準備。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減少凈資本。第十二條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可以加回“期貨風險準備金”等有助於增強抗風險能力的負債項目。除“期貨風險準備金”外,期貨公司在計算凈資本時認為某項負債需要調整的,應當增加附註,詳細說明該項負債所反映的具體內容;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決定是否同意調整負債。第十三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預計負債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準確確認預計負債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減少凈資本。第十四條客戶保證金未足額增加的,期貨公司應當相應減少凈資本。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準計算,不包括已記入“應收風險損失”科目的客戶對期貨公司造成的債務。第十五條期貨公司應當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註中充分披露期末未決訴訟、仲裁等或有負債的性質、涉及金額、形成原因、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以及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並在計算凈資本時按照壹定比例予以扣除。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調整扣減比例。第十六條期貨公司借入次級債務的,可以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將借入的次級債務計入凈資本。期貨公司向股東或者其關聯企業借入的具有次級債性質的長期借款,在計算凈資本時,可以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第十七條客戶保證金未足額增加的,期貨公司應當在計算達到規定最低金額的結算準備金時予以扣除。如果客戶的保證金在報告日之前已經足額追加,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第十八條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壹)凈資本不低於654.38+05萬元人民幣;(二)凈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不低於100%;(三)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4)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100%;(5)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150%;(六)最低結算準備金要求。第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標準計算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準備和公司的風險資本準備。每項業務的風險資本準備是將業務規模乘以壹定的比例(即風險系數)或者按照壹定的標準計算出來的,期貨公司的風險資本準備是將所有的風險資本準備相加得到的。第二十條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結合市場發展形勢和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在征求行業意見的基礎上,可以調整期貨公司凈資本的計算標準和最低要求、風險監管指標標準、風險資本準備金計算標準等內容。第二十壹條中國證監會對第十八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定預警標準。“不低於”某壹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預警標準為規定標準的120%,“不高於”某壹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預警標準為規定標準的80%。匯編和披露

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於每月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月度風險監管報告,並於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交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要求期貨公司不定期編制和報送風險監管報表。第二十三條期貨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風險監管報表的編制和報送。第二十四條期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結算負責人、制表人應當在風險監管報告書上簽字確認,並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上述人員對風險監管陳述書內容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意見和理由,並報送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第二十五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方式報送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保存書面風險監管聲明,相應負責人員應當在書面聲明上簽名並加蓋公司印章。本報表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第二十六條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壹份書面報告。第二十七條凈資本與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較上月變化超過20%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第二十八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於當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並向公司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未達到規定標準的,除上述程序外,期貨公司還應當向全體股東報告或者披露當日信息。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期貨公司未按期報送風險監管報告或者報送的風險監管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限期報送或者補充更正。期貨公司逾期未提交或者補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期貨公司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和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可以認定風險監管指標未達到規定標準。第三十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進入風險預警期。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觸及預警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對公司的影響進行評估,並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壹)對公司出具關註函,並抄送其主要股東;(二)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優化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水平;(三)公司需要進行重大經營決策時,應當至少提前五個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臨時報告,說明相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和風險監管指標的影響;(四)責令公司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頻率,提交合規檢查報告。第三十壹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連續三個月優於預警標準的,風險預警期結束。第三十二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核實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情況和原因,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第三十三條整改後,風險監管指標達到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進行檢查驗收。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對期貨公司采取的相關措施。第三十四條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後風險監管指標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采取監管措施。補充規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風險監管報表,包括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匯總表、凈資本計算表、資產調整值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客戶分離資產表、客戶權益變動表、業務報告和客戶管理報告等。(二)資產和流動資產是指期貨公司的自有資產,不包括客戶存款。(三)負債和流動負債是指期貨公司的對外負債,不包括客戶權益。(4)重大業務是指可能導致期貨公司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發生65,438+00%以上變化的業務。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6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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