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企業物業,只是壹個產權登記證,也就是整棟樓的房產證,是整棟樓的面積,產權屬於公司,只是整棟樓的壹個租戶,是租賃關系。
目前可以買賣的是直管公房的產權,也就是各區房管局下屬房管站管理的公房,企業產權的房子也可以參照這個政策執行,但要看具體情況。有些企業產權的房子,手續不合格或者產權被凍結就不能購買。
如果當時簽了協議,那就好說了,如果沒有協議,就算是維權,希望也不大,因為沒有直接證據,只是壹個單獨的租賃關系。如果能辦理產權,成本參照當地二手房價格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五十壹條本法所稱國有資產轉讓,是指將國家對企業投資形成的權益依法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國有資產轉讓應當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得損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使國家在企業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四條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非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相關信息,招攬受讓方;招標有兩個以上受讓方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轉讓。上市股份的轉讓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五條國有資產轉讓應當以依法評估、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定或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價格為基礎,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
第五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可以轉讓給本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這些人員所擁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的國有資產,在轉讓時應當與其他受讓參與人平等競價。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披露相關信息;相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參與轉讓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工作。
第五十七條向境外投資者轉讓國有資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