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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司法的原則是什麽?求求各位大神

公司法基本原則的內容(壹)利益平衡原則利益平衡原則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和實現,是建立在分析和平衡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影響公司和社會發展的各種利益關系的原則基礎上的。利益平衡意味著否定對某壹利益的過度保護。堅持利益平衡原則,需要更好地研究圍繞公司形成的各種利益關系,評估多種關系對公司經濟和社會目標實現的影響,進而對社會發展的影響,確定各種利益的地位。通過制度化的安排,公司作為壹種企業法律形式,可以發揮更好的社會效益,抑制其負面作用。利益平衡原則是從利益(經濟)的基本層面確定的公司法基本原則,可以說是公司法的第壹原則。公司法所設定的制度安排是平衡股東、債權人、員工和其他公眾利益的結果。“退壹步說,實現利益相關者利益平衡的公平理念早就包含在設計法人制度的初衷中了。⑦公司制度的變化和發展也是圍繞各種利益關系妥協和平衡的結果,最終通過公司法的變化和發展表現出來。圍繞市場經濟主體公司,存在著股東、債權人、職工等不同利益主體和不同利益主體。在公司演變的漫長歷史過程中,股東作為公司的創始人和出資人,逐漸從公司制度層面完整地保護了自己的利益,極大地改變了社會發展。公司債權人是股東對外投資風險的承擔者,其利益的保護因交易安全和社會經濟秩序而受到重視,並逐漸得到保護。人力資本的所有者是企業財富的真正創造者,員工是公司的驅動力。⑩員工利益的實現與公司存在的密切關系決定了保護員工利益的重要性逐漸被人們所認識,員工利益的保護也逐漸從勞動法發展到公司法。其他社會公共利益隨著社會的發展逐漸被立法者所關註。公司作為各種利益的主體,從傳統的股東代表轉變為各種利益關系的代表,逐漸具有相對獨立的自身利益,也作為獨立的主體受到保護。(二)分權制衡原則分權制衡原則是指公司有效運行的制度安排和實現,是建立在公司各種權力合理分配和相互制衡基礎上的配置原則。分權制衡會形成權責明確、管理科學、激勵約束的內部管理體系,這是公司運營的本質。○11分權制衡在某種意義上與國企的廠長(經理)負責制管理模式有著本質的區別。堅持分權制衡原則,就要分析界定公司內部應該存在哪些權力以及權力的適當分配,構建各種權力制衡的體系。三權分立與制衡是權力視角下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是利益平衡原則在制度層面的直接體現。我國《公司法》第六條規定“公司實行權責明確、管理科學、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制度。“這是總則中的壹般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中有具體規定。首先,不同的機構配置不同的權力: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由公司權力機構股東(股東大會)行使,公司的管理權由公司的業務執行機構董事會(執行董事)行使,公司的監督檢查權由公司的監督機構監事(股東大會)行使。公司三權由三個機構獨立行使,不受非法幹涉,形成內部制約。其次,股東與股東(股東)協會與董事會(執行董事)之間、董事會與監事(協會)之間的制衡,在制度層面上有了明確的規定,為不同的權力機關采取制衡措施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避免了公司內部權力的不當集中和濫用。此外,《公司法》明確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其財務、會計制度,這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立法者要利用公司的外部因素來約束公司。這種規定其實也屬於權力分配,對於主要代表股東傾向的公司來說,某種程度上也是壹種制衡措施。(三)自治原則自治原則是指投資者自己做出重大決策,選擇公司的管理者;公司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依照公司章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不受非法幹涉。自治原則符合市場主體在市場中的運動規律:投資者對自己的決策和選擇負責;根據公司章程,公司應獨立應對市場的變化,並對由此產生的壹切後果負責。自治原則充分體現了公司作為市場主體的主要特征:市場主體的能動性與產品體系下企業的附屬地位形成鮮明對比。《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人,按照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理人員的所有者權利。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第五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這些規定體現了自治原則的兩個相互依存的方面:壹方面,投資者有權做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他們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非投資者不能逾越其責任。另壹方面,公司根據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公司的獨立活動必須遵守市場規則,因為沒有其他人對公司的行為負責。公司遵守市場規則,可以表現為努力發展自己,在市場競爭中生存;也可以表現在公司的自律和自律上。自治原則是公司法的壹項基本原則,防止國家權力對公司運作的過度滲透。但也要看到,投資者和公司在自主權上總會存在各種弊端,國家幹預也就成了理所當然的事情,比如限制股東多數決原則(主要是為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采取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等。(四)股東股權平等原則是指股東以各自出資額(出資額或股份)為基礎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則。出資性質、數額相同,在公司經營中壹視同仁。股東權益平等並不排斥權益內容的差異。各股東按照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的多少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股東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與向公司繳納的出資額成正比。投入少,權利少,義務少;更多的投資,更大的權力和更重的義務。股權可分為普通股和特別股。股權不同的股東,權利義務也不同。我國公司法體現了股東股權平等原則。比如公司法規定的“壹股壹權”的表決原則:壹股出資或股份有壹個表決權,數股出資或股份有數個表決權;“同股同價”的發行原則: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要壹致。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每股應當支付相同的價款;“同股同利”的收益原則:股東擁有同股,就必須獲得同股收益,這主要體現在股息、紅利和剩余財產的分配上。股東股權平等的原則促使人們打消了投資的顧慮,公司的資金籌集可以很快實現,公司的經營機制充滿活力。當然,股東股權平等原則也有例外。比如為了防止“資本多數決”的濫用,消除股東股權事實上的不平等,適當限制股東的股權平等。(五)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股東有限責任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出資額或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並通過公司作為中間體對外承擔責任。”股東有限責任是現代公司法的基石。可以說,現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確立以及各項具體制度的完善,都與股東有限責任密切相關。如果去除了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現代公司法的構建將難以支撐,現代公司法律制度也必然失去重心。○12股東有限責任不是公司制度產生以來就有的原則,而是公司發展到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我們把股東有限責任作為壹項基本原則,這不僅符合現代公司法的方向,也符合我國公司立法的實際。我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有兩層含義:壹是股東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是法定的有限責任;第二,公司的獨立責任、股東責任和公司責任是相互分離的。股東對公司負責,而不是對公司的債權人負責;公司責任屬於公司責任,原則上不能向股東追索。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對公司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但是,股東的有限責任也存在缺陷,例如,不利於保護債權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在公司法實踐中,我們應充分認識到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積極作用,並采取適當措施,使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盡可能發揮其積極作用,避免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參考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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