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的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但《公司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2.董事會,由三人至十三人組成,但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執行董事;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董事長應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會議。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但《公司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召開董事會會議,
3.監事會至少由三名成員組成。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上市公司監事會還可以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計,並提出書面審計意見。
為了保證公司的正常有序運行,保證公司的正確決策和領導正確執行公務,防止權力濫用,危害公司、股東和第三人的利益,各國都規定在公司設立監事或監事會。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常設監督機構,履行監督職能。監事會與董事會並列,獨立行使對董事會、總經理、高級職員和整個公司管理層的監督權。為保證監事會和監事的獨立性,監事不得兼任董事和經理。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全面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包括調查和審查公司的經營狀況,檢查各項財務狀況,向股東會或董事會提供報告,監督公司各級幹部的行為,對領導幹部的任免提出建議,監督公司的計劃、決定及其執行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