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公司章程可以在工商局打印嗎?

公司章程可以在工商局打印嗎?

公司章程可以在工商局打印嗎?

公司章程可以在工商局打印嗎?章程範本怎麽寫?

打印加蓋工商局公章的章程,需要攜帶以下材料:

公司工作人員可憑營業執照(原件)、公司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工作證)查閱、復印公司註冊檔案(含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可憑身份證查閱、復制公司登記檔案。(以上轉載材料加蓋工商局印章)

公司章程範本2017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 * *籌集資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貢獻力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 *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 * *

第四條公司由2名股東設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股東姓名(名稱)證件號碼(身份證號碼)

壹個* * * * * * * * * * * * * * * * * * * * * *

B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條經營範圍:從事各類廣告的制作和發布。(涉及營業執照的,憑許可證經營)

第六條經營期限:20年。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註冊資本、認繳資本和實收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20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20萬元。公司註冊資本為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並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股東名單、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股東名稱(姓名)認繳及實繳情況

認購金額、出資方式、認購期限、實繳金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實物貨幣實物貨幣。

第壹

第二

第九條各股東認繳的公司註冊資本應當在申請公司登記前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

第十條公司登記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姓名、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壹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壹份。出資證明書如有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註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後補發。

第十壹條公司應當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的號碼。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出資轉讓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作為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所有者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權利:

1.出席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的執行董事或監事;

4.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資時,股東可以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5.公司增加資本或其他股東轉讓時,有優先購買權;

六、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割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四條股東的義務:

1.按時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以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在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十五條出資轉讓: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轉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四章公司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為保證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計劃、組織、領導、協調和監督。

第十七條公司設有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經辦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本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

第十九條公司研究決定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的;被判處刑罰,執行期不滿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超過五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公司(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5.有大量到期未償債務的個人。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和經理。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或者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也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投資於境外單位。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經營與其所在公司或者為他人經營相同或者相似的項目,不得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活動,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必須占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股東大會方可召開。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動詞 (verb的縮寫)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不及物動詞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對公司的分立、合並、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修改公司章程;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X.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Xi。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壹次,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1)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股東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檔案長期保存。

第六章執行董事、經理和監事

第二十八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壹名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3.擬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動詞 (verb的縮寫)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設立分支機構的方案;

不及物動詞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經理的產生和報酬;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壹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理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動詞 (verb的縮寫)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6.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7.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壹名監事,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選舉產生。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理的權限:

首先,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大會提交提案。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財務與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照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提交股東審閱。

財務和跨機報告包括以下會計報表和明細附表:1。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4.財務狀況表;5.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年度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50%時,不得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前,應當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七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稅後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公司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會計賬簿、報表和各種憑證應當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並作為重要檔案妥善保管。

第八章合並、分立和註冊資本變更

第三十九條公司合並、分立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由公司股東會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和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並公告,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公司合並、分立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並於3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四十壹條公司合並、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壹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的剩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和清償公司債務後,由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清算後,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工會

第四十三條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工會獨立工作,公司應該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二章XI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經股東大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為準。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描述:

1.公司章程範本僅供參考。當事人可以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不得刪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必要條款,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2.公司章程範本中的黑體字為提示性或選擇性條款。當事人選擇時,要註意前後條款的壹致性。例如,如果在第五章中選擇執行董事,則應刪除關於董事會的規定。第六章選聘監事時,刪除關於監事會的規定。

三。各方根據示範章程制定章程後,應單獨印制。自然人股東應當簽署自己的姓名,法人股東應當蓋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應當簽署自己的姓名。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章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出相應修改。

  • 上一篇:妳知道什麽是清算嗎?怎麽清算?
  • 下一篇:用平安好醫生app走路壹天能賺六塊錢是真的嗎?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