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可以通過商業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購買理財產品。傳統渠道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新興渠道包括:第三方金融機構和綜合金融服務機構。
2.我國金融市場管理機構主要是以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主體的“壹行三會壹局”的金融監管體系。
3.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發行的壹種理財產品,將募集資金投入相關金融市場並根據產品合同購買相關金融產品,在獲得投資收益後再根據合同約定分發給投資者。
擴展數據:
主要趨勢:
壹是同業理財產品的逐步拓展,將原來外資機構與中資商業銀行的“銀銀”合作模式映射為國內大型銀行與中小銀行的同業理財模式。
其次,組合保險策略的逐步嘗試,產品是否穩健,不取決於是否參與高風險資產的投資,而取決於投資組合的合理配置。
第三,動態管理產品逐漸增多,投資方向和組合靈活,流動性高是這類產品的主要優勢。但這類產品的信息透明度值得關註。
第四,隨著POP(ProductofProduct)的逐漸繁榮,通過不同類型銀行理財產品之間的組合構建,可以滿足不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者的投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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