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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實際控制是指持股50%以上還是51%?

這個要看具體協議。有限責任公司在進行自由約定時,必須把握好“超過半數”與“超過半數”和“超過半數”的區別。壹半以上不含50%,後兩者含50%。

擴展數據:

壹、絕對控制線——67%

對公司股本的變動、公司資本的增減、公司章程的修改/分立、合並、變更主要項目等重大決策的部分重大事項的解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票數的支持。

1.絕對控制既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也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相比較而言,股東大會要求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但並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必須占三分之二以上。

2.總數的三分之二,也就是說絕對控制線有67%不準確,超過三分之二也可以是66.7%、66.67%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條有壹個但書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東會是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如果協議為否,67%的絕對控制線就失去了相應的意義。

二、相對控制線-51%

解釋壹些簡單的決策,聘請獨立董事,選舉董事,董事長,聘請審議機構,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聘請/解聘總經理。如果公司想上市,也可以通過2-3次稀釋來控制公司。

1,公司法只在股份有限公司有多數表決條款。換句話說,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並沒有明確規定股東會普通決議的程序,而是允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自行決定。

2.有限責任公司在進行自由約定時,必須把握好“超過半數”與“超過半數”和“超過半數”的區別。壹半以上不含50%,後兩者含50%。公司章程中必須避免“過半數”和“過半數”的約定,否則股東大會的決議可能存在矛盾。

3.同時,在自由同意時需要明確說明是“半數以上股東”還是“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兩種不同情況無需過多解釋。

三、安全控制線——34%

股東持股在1/3以上,且其股東股份與他沒有沖突,稱為否決持股,有壹票否決權。

1.相對於絕對控制線,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權通過關系公司生死的事項。如果壹方股東持股超過三分之壹,那麽另壹方就無法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權,所以那些生死攸關的事情就無法通過,從而控制了命脈,進而表現為安全控制權。

2.但所謂壹票否決,只是生死攸關的事,其他需要半數以上票數的事,是不能否決的。

3.同樣,33.4%和33.34%可以作為“安全控制線”。

四、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30%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並繼續增持的,應當以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的方式發出要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實際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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