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求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求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公司股東共同制定並簽署本章程。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壹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1)名稱:

(二)住所:

第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註冊資本:1萬元。

第壹期,10000元,之前投入。

第二期,10000元,之前投入。

(私營企業)第三期10,000.00元之前投入。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比例:

股東:出資人民幣1萬元,占註冊資本的%。

其中:實物出資1萬元。

貨幣出資1萬元。

股東:出資人民幣1萬元,占註冊資本的%。

其中:實物出資1萬元。

貨幣出資1萬元。

第五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出席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和轉讓紅利;

5.優先考慮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享公司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9.按出資比例分紅。

(二)股東應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

3.按照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4.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二)股東轉讓出資須經股東大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轉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未按照本章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未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視為自動放棄其權利義務。其他股東有優先認購權,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也可以吸引股東以外的人認購。

股東僅部分繳納其應繳納的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視為自願放棄未繳納部分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認購非出資份額的權利,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也可以吸引股東以外的人認購非出資份額。

第八條。公司的組織機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壹)公司股東會。

1.公司股東會的組成。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2.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長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和批準主席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1)股東會第壹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壹次,臨時會議應由代表四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董事長、董事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也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授權委托書載明的權利。

(4)股東大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董事長應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會議,委托人應全面履行董事長的職權。

(5)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2)公司設立董事會。

1.董事會的組成。董事會由人組成,董事會成員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1董事長,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任期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董事會可以連選連任。

2.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檢查股東大會執行情況,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計劃、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提名和選舉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在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該裁決權和處置權應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大會報告。

3.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執行情況,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相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殊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該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4.董事會議事規則。

(1)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和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輪流召集和主持。三分之壹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2)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必須書面委托他人出席,受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公司設經理65,438+0人,副經理若幹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1)負責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8)經理列席股東會和董事會會議。

成員。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監事會

1.公司設有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人組成。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2.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長、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長、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長、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5)監事列席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

(五)公司董事長、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6)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以及勞動用工制度。

(壹)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於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具書面報告,於次年3月31日前送交各股東。

(二)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提取利潤的65,438+0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5-65,438+00%列入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時,不得提取。

(3)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壹條公司解散原因及清算方式:

(1)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2)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散:

1.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責令關閉;

5.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宣布破產。

(3)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1)公司章程可根據需要或公司登記事項的變化進行修改。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股東通過。修改後的章程應當報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2)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大會。

(3)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四)本章程自各方投資者共同訂立的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5)本章程壹式兩份,股東各壹份,公司壹份,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股東簽名和蓋章:

年月日

  • 上一篇:清控三聯創業投資(北京)有限公司怎麽樣?
  • 下一篇:壽險公司重組會影響客戶收入嗎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