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證券公司的職能,可以分為:
證券公司證券經紀人
也就是證券經紀公司。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者的委托,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壹定的傭金,如東吳證券蘇州營業部、江海證券經紀公司等。
證券公司的證券交易商
即綜合類證券公司,除了證券經紀公司的權限外,還可以自行買賣證券。他們資金雄厚,可以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如國泰君安證券。
證券公司的證券承銷商
幫助發行者以承銷或寄售的形式出售證券的機構。事實上,許多證券公司同時經營這三項業務。按照目前各國的慣例,壹個證券交易所的所有會員公司都可以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交易,而專門從事自營交易的證券公司卻少之又少。
2.目前,國內證券公司大多由國有企業控股,且多為國有控股企業。資產贈與必須符合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證券公司起步晚於其他金融機構,都是從地方性逐漸發展為全國性的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專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證券公司的條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章程;
(二)主要股東持續盈利,信譽良好,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和專業的財務管理團隊。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備證券從業資格;
(五)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