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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

法律主觀性:

有限責任公司以註冊資本為限承擔債務。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沒有限制,其他法律有規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是指公司股東認購公司股份所應繳納的股本總額。它是有限責任公司最初的對外承諾,是其存在和發展的物質基礎。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經核準登記後,即成為法定資本,不得隨意變更。如果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變更的條件和程序作出了明確而嚴格的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必須由股東會決定,並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是由股東壹次性認繳的,所以總是等於發行資本。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是壹定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股東達到法定人數;(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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