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管理,明確其權責,維護股票掛牌轉讓及相關活動的正常秩序,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
第三條股份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以下簡稱掛牌公司)為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統壹監督管理。
第四條全國股轉系統公司負責組織和監督掛牌公司股票轉讓及相關活動,實施自律管理。
第五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堅持公益性優先的原則,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正常運行,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所有參與者提供優質、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務。
第六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股份轉讓及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
第七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所有參與者的全部業務活動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維護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運行秩序,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章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職能
第八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職責包括:
(壹)建立、維護和完善與股份轉讓相關的技術系統和設施。
(二)制定和修改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
(三)受理和審核股票上市及相關業務申請,安排符合條件的公司上市;
(四)組織並監督股票轉讓及相關活動;
(五)對主辦券商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參與者進行監管;
(六)監督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
(七)管理和發布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相關信息;
(八)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職能。
第九條全國股轉系統公司應當依法制定股票掛牌、股票轉讓、主辦券商管理、掛牌公司管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基本業務規則。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制定和修訂基本業務規則,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其他業務規則的制定和修訂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條新證券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或者采用新的轉讓方式,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十壹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為組織公平的股份轉讓提供保障,並發布股份轉讓實時行情。未經全國股轉系統公司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使用或傳播股票實時轉讓報價。
第十二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收取的資金和費用應當符合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優先用於維護和完善相關技術系統和設施。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制定專門的財務管理制度,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三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從收取的費用中提取壹定比例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登記結算工作。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與其簽訂業務協議,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章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組織架構
第十五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內部組織機構和公司治理。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十六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股東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股東持股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新股東或者原股東轉讓其股份的,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十七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和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八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由中國證監會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符合《公司法》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九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組成和議事規則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章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自律監管
第二十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主辦券商制度。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從事主辦券商業務的證券公司稱為主辦券商。
主辦券商業務包括推薦股份公司股票掛牌、持續督導掛牌公司、代理投資者買賣掛牌公司股票、為股票轉讓提供做市服務以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壹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依法對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和定向發行申請及主辦券商的推薦文件進行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與符合條件的股份公司簽訂掛牌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全國股轉系統公司應當督促申請股票掛牌的股份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十三條掛牌公司應當符合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持續掛牌的條件;不符合持續掛牌條件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暫停或者終止掛牌的決定,及時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上市股票的轉讓可以通過做市、協議、競價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轉讓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參與股票轉讓的投資者應當具備壹定的證券投資經驗和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熟悉相關業務規則。
第二十六條當突發事件影響正常的股份轉讓時,全國股轉系統公司可以采取技術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事件或者為維護股票轉讓的正常秩序,可以決定臨時停牌。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采取技術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牌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全國股轉系統公司應當建立市場監控系統和相應的技術系統,配備專門的市場監管人員,依法對股票轉讓進行監控,及時發現和制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異常轉讓行為。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的,應當及時采取自律監管措施,並視情節輕重或者根據監管要求,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全國股轉系統公司應當督促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為掛牌轉讓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發現相關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的,可以依法采取自律監管措施,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依法應當由中國證監會查處的,全國股轉系統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建議。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會議記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經營情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自律監管職責的履行情況,日常工作動態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信息。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其他報告義務適用證券交易所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壹條中國證監會有權要求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修改章程和業務規則。
第三十二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進行監管,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現場檢查,並對其業績和經營情況進行評價和檢查。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監管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交易所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為其他證券提供掛牌轉讓服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原STAQ、網上掛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及其在證券公司的股份轉讓相關活動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