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申請在科技創新板上市,轉板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科技創新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註冊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發行條件;
(2)轉讓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得出明確結論,或者最近65,438+02個月受到全國股轉公司的公開譴責;
(三)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4)股東人數不少於65,438+0,000人;
(五)社會公眾股東持股比例達到轉讓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轉讓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社會公眾股東持股比例超過10%;
(六)在董事會關於股份轉讓相關事項的決議公告前,連續60個交易日(不含股票停牌日)通過選定級別的競價交易實現的股票累計交易量不低於65,438+00萬股;
(七)市值和財務指標符合以下第二個問題規定的標準;
(八)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轉板上市條件。
第三,轉讓公司應符合《註冊辦法》規定的科技創新板定位。轉板公司應結合《科技屬性評價指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推薦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對是否符合科技創新板定位進行自我評估,並提交專項說明。保薦機構推薦轉板公司上市的,應當核查轉板公司是否符合科技創新板定位和科技屬性要求,並出具專項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