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
長期以來,由於擔保行業缺乏相對統壹的準入要求和經營規範,缺乏持續的日常監管體系,我國融資性擔保機構僅作為普通工商企業進行登記管理,導致行業市場定位不清,機構發展混亂,管理失範。融資擔保的專業優勢和增信功能沒有得到充分有效的發揮,從而影響了整個行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制定《辦法》是為了通過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條件、業務規範、監管規則和法律責任,明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性質、市場定位和基本經營規則,促使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可持續經營模式,增強發展能力,實現持續健康發展。
(2)融資性擔保行業有必要規範運作,加強監管。
十多年來,在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積極支持下,我國融資性擔保行業從小到大取得了長足發展,為緩解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融資難、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後,融資性擔保行業不斷暴露出業務運作不規範、內部管理不嚴、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不足、違規抽逃出資、違規開展金融業務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損害了擔保行業的整體形象,也擾亂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十幾年的發展實踐證明,沒有行業規範和持續的監督管理,融資性擔保行業難以持續健康發展,甚至會危及國家經濟金融穩定。《辦法》的制定,可以為規範融資性擔保公司運作、加強持續有效監管提供制度依據。
(三)防範和化解融資性擔保行業風險的需要。
融資性擔保行業管理信用,管理風險,承擔責任。融資擔保作為壹種經濟活動,體現了信用增級和財務杠桿的功能,具有金融和中介的雙重屬性。它是壹個高杠桿、高風險的行業,核心競爭力直接取決於擔保機構本身的資本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因此,有必要通過《辦法》的制定和實施,從資本、杠桿率、撥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加強對擔保公司的審慎監管,促進其提高風險意識,及時應對風險,盡快步入健康穩健發展的軌道。制定《辦法》的指導思想是,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防範和化解融資性擔保風險,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為擔保機構在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中發揮作用創造必要的制度條件。為了體現這壹指導思想,《辦法》的起草確立了以下原則:
第壹,緊密聯系實際。
本文從當前擔保行業的實際情況出發,著重總結了擔保行業發展的基本規律,體現了規範管理與促進發展並重的理念。比如,在資本準入門檻的設定上,充分考慮了我國區域經濟發展現狀,授權地方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定最低註冊資本為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再比如業務範圍、擔保放大倍數和相關審慎指標,充分考慮擔保機構的現狀和支持發展的要求。
二是尊重市場規律。
如果市場能夠得到很好的管理,措施就不應該限制太多或太詳細。比如銀行對擔保公司的評價和選擇,很大程度上構成了市場對擔保公司的監管,可以通過銀監部門對銀行業的約束和引導,引導擔保機構加強風險控制,審慎經營。在具體監管指標設置上,應控制主要方面,突出風險點,重點關註準入、業務規則、監管要求、資本管理、準備金管理、集中度控制、為關聯方擔保、信息披露等主要風險控制措施。對於其他問題,各地監管部門應主要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通過制定實施細則或另行制定具體辦法的方式進行規範。
三是註重規範管理。
對違反基本業務規則的擔保機構嚴重不規範、不審慎的行為,如壹些脫離主業、專做副業,實際上以擔保為名搞放貸、騙貸的擔保機構,必須予以規範和整頓,凈化融資性擔保市場。《辦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條。
第壹章總則:主要規定《辦法》的目的和依據、操作原則、監督制度及相關解釋;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重點確立了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的審批制度和條件;
第三章業務範圍:規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範圍和禁止行為;
第四章業務規則和風險控制:重點規範了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集中度管理、風險指標管理、準備金計提、關聯方擔保管理、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原則規定了公司治理、專業人員配備、財務制度、收費原則和風險分擔。
第五章監督管理:對非現場監管、資本監管、重大事項現場檢查和報告、應急處置、審計監督、行業自律、信貸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相關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監管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等市場主體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法律責任,在現行法律法規範圍內規定;
第七章附則:規定了《辦法》的適用範圍、制定相關辦法的授權、規範和整改等內容。《辦法》的制定和頒布,將進壹步加強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規範管理,防範和化解融資性擔保行業風險,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將對融資性擔保行業的規範和發展產生現實而長遠的積極影響,特別是通過《辦法》中審慎性規則的實施和對現有擔保機構的規範整頓,有望使融資性擔保機構乃至整個擔保行業逐步走上依法審慎經營的軌道, 這對提高債權人特別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融資性擔保行業的認可度將起到積極作用,有利於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長遠發展,更好地支持和促進廣大中小企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