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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間的吸收合並怎麽處理?大神們,救命

公司合並可以分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方式。根據《公司法》第184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吸收合並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新設壹個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同時,公司合並不同於公司資產收購。從法律角度看,公司合並的本質是公司人格的合並;資產收購的性質是資產買賣,不影響公司的人格。公司合並也不同於公司股權收購。公司合並本質上是公司人格的合並;股權收購的本質是股權的買賣,不影響公司人格。本質上,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都是買賣行為,並不是公司合並的本質——公司人格的合並。【4】公司合並的操作方法吸收合並是最常見的壹種合並方式。在合並中,被合並的公司將被淘汰。公司有三大要素:資產、股權和人格。公司的消滅最終表現為公司人格的消滅。在公司人格消滅之前,可以將被吸收公司的資產轉讓給吸收公司,也可以將被吸收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吸收公司。無論資產轉讓還是股權轉讓,吸收公司可以支付的對價壹般為現金或公司股份。這樣,邏輯上就可以分為吸收合並的兩種類型和四種方式。(1)1先轉讓資產,吸收公司以現金購買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資產,包括全部權利義務(債權債務)。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資產,只擁有吸收公司支付的現金,被吸收公司解散。因為債權債務已經全部轉讓,不需要清算,被吸收公司股東按股權分配現金,由被吸收公司消滅。2.吸收公司以自己的股份購買吸收公司的全部資產,包括全部權利和義務。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資產,只擁有吸收公司支付的自己的股份。吸收公司解散,因為債權債務全部轉移,不需要清算。吸收公司股東分配吸收公司持有的吸收公司股份,因此成為吸收公司股東,被吸收公司消滅。(2)股權先轉讓至1,吸收公司以現金購買被吸收公司股東的股份,成為被吸收公司的唯壹股東。然後,被吸收公司解散,被吸收公司的所有權利和義務由吸收公司承擔,不進行清算。2.吸收公司以自身股份換取被吸收公司股東持有的被吸收公司股份,使被吸收公司股東成為被吸收公司股東,被吸收公司成為被吸收公司唯壹股東。然後,被吸收公司解散,被吸收公司的所有權利和義務由被吸收公司承擔,不進行清算。[5]無論上述哪種方式,吸收公司在收到被吸收公司的資產或股權後支付的現金或股份都是直接分配給被吸收公司的股東,因此被吸收公司的股東獲得現金或成為吸收公司的股東。[6]公司合並的程序(1)訂立合並協議時,合並協議應包括哪些主要條款?公司法沒有規定。對此,可以參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分立的規定》(以下簡稱《合並分立規定》)第21條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合並協議的主要內容,即:1,合並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2.被合並公司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3.被合並公司的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4.合並的形式;5.合並協議各方的債權債務繼承方案;6.工作人員安置措施;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式;9.簽訂合同的日期和地點;10.合並協議各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二)合並協議是導致公司資產重新分配的重大法律行為,直接關系到股東的權益,是公司的重大事件。因此,公司合並的決定權不在董事會,而在股東(大)會,所有參與合並的公司必須同意合並協議,並需股東(大)會多數通過特別決議。我國《公司法》第39條、第66條、第106條分別要求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並需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合並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國有獨資公司的合並,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合並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三)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四)通知債權人並公告;我國《公司法》第184條第3款規定了通知債權人的程序和公告方式。該條規定,參與合並的公司“除非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否則不得合並”。說明我國公司法賦予了參與合並的債權人阻止合並程序的效力。為了保護債權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吸收合並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企業被吸收合並後,債權人就被合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合並方的,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債權的,合並方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向被合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債權人未在公告期內申報債權的,合並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合並企業的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五)主管機關的批準《公司法》第183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並或者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因此,主管機關的批準是股份有限公司合並的必要程序。(六)辦理公司變更和註銷登記的異議股東的回購權。異議股東回購權是指反對公司合並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以當時的公允價格購買其股份。[7]請求權是對持異議股東利益的救濟。關於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的適用對象,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第壹個立法例,如德國,規定回購權只適用於被吸收公司的股東。第二類立法,如美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規定回購請求權不僅適用於被吸收公司的股東,也適用於被吸收公司的股東。[8]例如,我國臺灣省《公司法》第317條第1款規定,公司與其他公司合並時,董事會應當就合並的有關事項訂立合並合同,並提出股東會的股東在會前或者會中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表示反對意見。被記錄者可以放棄投票權,要求公司以當前公司價格購買其股份。[9]壹般來說,公司的吸收合並會對合並雙方產生重大影響。對於吸收合並公司的股東來說,還將面臨公司股權結構和資產結構的重大變化。因此,吸收公司的股東與被吸收公司的股東壹樣,也應被賦予回購權,以體現法律公平。我國公司法沒有關於異議股東回購權的規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3條規定: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反對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的股東的合法權益。但如何保護異議股東的合法權益,卻不是如下。只有中國證監會《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第149條第1款規定,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出,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反對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方案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方案的股東以公平價格購買其股份。公司合並、分立決議的內容應當制作成專門文件,供股東查閱。然而,該部門的條例並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從這個角度來看,法律解釋理論已經不能解決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問題,只能通過立法來解決。七。公司合並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三重:1。這裏的公司消亡是指被吸收公司的消亡。因為被消滅公司的所有權利義務壹般已經由吸收公司承擔,其解散與壹般公司不同,不經過清算程序,直接消滅公司的法人人格。2.公司的變化如上所述。3.《公司法》第184條和《合同法》第90條[10]規定了權利義務的概括。八。公司合並無效訴訟我國《公司法》沒有直接規定公司合並無效制度。但由於公司合並是參與合並的公司基於合並合同進行的法律行為,如果合並行為違反了(壹)無效合並的理由,公司合並只要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範,就可以視為無效合並的理由。實踐中,違反以下強制性規範是公司合並無效的常見原因:1、違反《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和第103條的規定、公司合並應當由股東(大)會決議。2.違反《公司法》第183條,股份有限公司合並須經主管機關批準。3.違反《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未清償債務或者未提供相應擔保的。(二)無效原因的補正雖然公司合並存在無效原因,但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社會關系,在法院判決合並無效之前,應當給予當事人補正的機會。在法院作出判決前,當事人補正無效理由的,應當確認合並有效。《關於審理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企業合並協議自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需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合並協議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企業合並協議不生效。但是,當事人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辦理批準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合並協議有效。”(三)無效合並的法律後果1。恢復到合並前的狀態。合並時,消滅的公司應當與存續的公司分離,存續的公司應當變更。2.無效判決溯及力的限制。合並無效的判決只在未來有效,不影響以合並有效為前提而產生的法律關系。如果無效合並的判決溯及既往,自合並之日起無效,就會影響交易安全,導致法律關系混亂,損害第三人利益。3.締約過失責任。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最後壹句的規定。【11】理論上,關於不同種類公司之間合並的限制有三種學說:(1)自由說。人們認為對公司合並不應該有任何限制。(2)嚴格限制理論。認為只有同類公司才能合並,合並後的公司應該還是同類。(3)適度限制理論。認為對不同類型公司的合並應采取適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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