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的行為是違法的。
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的批評、評論,不應視為侵犯他人名譽權。但是,借機誹謗或者詆毀、損害其名譽權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名譽權。
2.受害企業確實名譽受損的事實。
包括降低消費者和公眾對法人商譽的社會評價。
3.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擴展數據
侵犯企業名譽權賠償應註意的問題
1.澄清企業名譽權和商譽。
企業商譽是指社會公眾對企業人格的綜合評價,涵蓋範圍很廣,比如對富士康是否是血汗工廠的評價,而企業商譽是社會公眾對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積累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相關評價,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市場形象、經濟利益和市場份額。
2.用盡所有的證明方法
對此,可以遵循先舉證,後增益,再由法院判決的思路。比如A公司的商業詆毀,導致B公司銷量下降,造成大規模退貨。首先,B公司在訴訟中如果能證明銷量同比下降和退貨數量,可以直接計算經濟損失。
其次,如果B公司不能證明損失的大小,可以證明A公司的銷售增長乘以每種產品的合理利潤(即A公司獲得的利益)作為賠償依據。在舉證過程中,可以綜合運用民事證據制度中的證據開示、妨害舉證、優勢證據、專家證人、司法鑒定等手段,協助法院查明相關事實。
3.考慮名譽侵權與不正當競爭的競合。
在商業詆毀的情況下,競爭對手散布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虛假事實,既可以構成名譽侵權,也可以構成不正當競爭。關鍵是雙方有沒有直接或潛在的競爭。然而,起訴路徑的選擇並非無關緊要。
考慮到法院系統傳統民事法官和商事(知識產權)法官在案件類型和指導思想上的差異,在同等條件下選擇不正當競爭作為案由,可以更好地維護被侵權企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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