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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外資股比確認文件是什麽?

公司上市的第壹部分

1.企業申請上市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65 438+03]49號,以下簡稱《國務院決定》)指出:“符合條件的境內股份公司均可通過主辦券商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2.1條規定,股份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即可申請掛牌:

(壹)依法設立並已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期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業務清晰,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運作合法規範;

(四)股權清晰,股份發行和轉讓合法合規;

(五)主辦券商推薦和持續督導;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詳見業務規則第二章股票上市的相關規定。

2.國企或外資企業可以申請上市嗎?

根據《國務院決定》和《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境內股份公司,包括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均可申請上市,對國有或外資企業的持股比例和股東背景沒有特殊要求。

申請上市的股份公司中有國有股東或外方股東的,除常規材料外,還需增加“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股份設立批準文件或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外方股份確認文件”。

3.公司申請上市有行業限制嗎?

《國務院決定》、《業務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並未明確限制申請掛牌公司的行業,但《國務院決定》強調:“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準,依據《證券法》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主要服務於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企業。”因此,我們鼓勵高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和高端裝備制造業以高創新強度發展。

4.企業如何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

自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發布《關於境內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有關事項的公告》(股轉系統公告[2013]54號)以來,符合業務規則規定的掛牌條件的境內企業均可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全國股轉系統實行主辦券商推薦和持續督導制度。企業應與具有推薦業務資格的券商簽訂《推薦上市及持續督導協議》;主辦券商對企業進行初步盡職調查,確認企業是否符合上市準入條件,是否願意推薦;在此基礎上,主辦券商會同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協助企業完成股改(必要時),進行全面盡職調查並制作申請文件,履行各自核心程序後申報材料。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及相關指引,申請時股東不超過200人(含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提交材料,證監會免於審批;申請時股東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應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材料,取得批準文件後,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辦理掛牌手續。

5.已經在區域性股份轉讓市場掛牌的公司,如何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

根據國務院決定的有關規定,在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進行非公開股權轉讓的公司,符合《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要求的,符合掛牌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進行公開股份轉讓。

對通過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檢查驗收的在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掛牌的公司,其股份轉讓(或退市)須暫停後方可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在取得全國股轉系統公司出具的掛牌核準函後,必須在股份初始登記前完成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退市程序。

國務院決定發布前,已在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掛牌但未通過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檢查驗收的公司,在申請掛牌前必須完成退市程序,主辦券商和律師將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期間檢查是否符合國發[2011]38號文要求,並出具明確意見。

對於《國務院決定》發布後未通過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驗收的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掛牌公司,全國股轉系統公司將在通過國務院清理整頓該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驗收後,受理其公開轉讓申請。

6.支持企業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政策是什麽?

全國股轉公司2013運行以來,各地積極參與,相關省市縣、高新區、經開區出臺了支持企業掛牌的政策。相關政策可在企業所在地政府財政部門查詢。

7.申請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前已辦理股權質押貸款,股權處於質押狀態。對公司上市有影響嗎?質押股份如何登記?質押股份的限售和解禁有什麽特殊規定嗎?

(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份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規定,申請掛牌的公司股份應當結構清晰、權屬清晰、真實確定、合法合規,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股東或實際控制股東不存在權屬爭議或潛在爭議。

上市前,申請上市的公司股東可以為公司借款提供股權質押擔保,用於公司日常經營、履行公司決議程序、訂立書面質押合同、依法辦理質押登記。只要沒有股權糾紛等糾紛,原則上不影響其上市。對於存在股權質押的,申請上市公司應當在公開轉讓的招股說明書中充分披露。

(二)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證券發行人業務指南》規定,被質押或司法凍結的股份初始登記,除提供常規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供被質押或司法凍結的相關材料。其中,司法凍結應當提供協助執行通知書、裁定書、凍結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質押被凍結的,應提供質押登記申請書、雙方簽署的有效質押合同、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凍結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在完成證券登記後,根據發行人申請辦理質押凍結和司法凍結的相關程序,即申請上市的公司先完成股份初始登記(包括第壹批股份解除限售),在取得股份登記確認函後再申請質押凍結和司法凍結。

(三)質押凍結股份的限售和解除限售,按照《公司法》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的規定辦理。符合解除限售條件的質押、凍結股份可以解除。根據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證券發行人業務指引》,解禁限售涉及凍結股份時,凍結股份不能拆分,只能整體解禁。

8.上市申請文件中聲明的最新財務報表是否必須以季度報表、半年度報表或年度報表為基礎?

為了更好地服務企業,增強審計服務理念,避免企業集中申報,我們不強制要求最近壹期財務報表以季度、半年度或年度報表為基礎,可以以任意月度報表為基礎,但最近壹期審計的截止時間不得早於重組基準日。財務報表在最近壹次審計截止日期後6個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可延期不超過1個月;特殊情況主要指企業的信息披露、股份登記等上市程序。

為提高工作效率,保證項目審核進度,希望申請上市的公司、主辦券商等中介機構根據財務報表有效期和審核時間,統籌規劃,合理安排申報時間。申請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距離財務報表有效期截止時間不足2個月的,申請上市公司、主辦券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應當做好可能進行補充審計的準備。為使審核過程公平公正,我們將根據補充審核的回復時間,安排補充審核申請材料的後續審核程序。

9.2013 12.30全國股轉系統業務規則修訂後掛牌申請文件清單發生了哪些變化?

對於申請時股東不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最新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申請文件目錄》(適用於申請時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申請文件目錄中增加了兩份文件,壹份是《2-9全體董事簽署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申請掛牌的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另壹個是“4-”另外減少了65,438+0份文件,即《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關於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和定向發行股份的報告(如有)》。

申請時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請文件詳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申請文件目錄(適用於申請時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

10.申請上市的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何時提供?

提交申請文件時,應當提供申請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和承諾書》。承諾函的具體內容請參見本公司網站發布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函模板》。

11.申請掛牌的公司完成股份初始登記後,是否需要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提交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登記證明?

根據我公司2013年2月30日修訂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股票登記證不再作為掛牌需提交的文件,申請掛牌的公司可自行保存。

12.申請上市的公司第壹份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哪些內容?

申請掛牌的公司應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的信息披露平臺(www.neeq.cc或www.neeq.cc)披露相關文件,其中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1.公共轉賬指令;

2.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3.審計期間的補充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如有);

4.法律意見;

5 .補充法律意見書(如有);

6.公司章程;

7.主辦券商推薦報告;

8 .定向發行報告(如有);

9.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掛牌的函;

10.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文件(如有);

11.其他公告文件。

13.申請上市公司的二級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哪些內容?披露時間有什麽要求?

申請上市公司的二級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1.提示性公告公司股票將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

2.公司定向股將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公告(如有);

3.其他公告文件。

第二次披露文件的時間為T-1,即上市前的交易日。

14.如果超過了反饋回復要求的提交時間,如何申請延遲反饋?

申請上市公司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反饋意見回復的,應當在截止時間前向我公司提交延期回復申請,並由申請上市公司蓋章。延期答復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15.申請掛牌的公司在取得全國股轉系統公司出具的同意掛牌函後,應如何辦理後續掛牌業務?如何確定上市日期?

申請掛牌公司在取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出具的同意掛牌函後,按照我公司於2014年5月6日修訂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操作指南(試行)》的要求辦理掛牌業務。

上市日期為取得股份登記確認函後的第三個工作日。

16.申請上市的公司需要獨立董事嗎?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對掛牌公司是否設立獨立董事不作強制性要求,掛牌公司可根據自身企業特點制定相關規定。

17.申請上市時如何確定公司簡稱?

申請掛牌的公司在向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證券簡稱和證券代碼時,應當填寫證券簡稱和證券代碼申請書。擬采用的證券簡稱應從公司中文全稱中選取,不超過四個漢字,且不能與上市公司、滬深上市公司的證券簡稱重復。

18.申請上市的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中需要簽署的文件有哪些規定?

上市申請文件中所有需要簽名的地方均應由簽名人簽名,不得以姓名章或簽名章代替。

19.申請上市的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中無法提供原件怎麽辦?

申請上市公司無法提供原始文件的,應由申請上市公司的律師提供核查意見,或由發行單位蓋章保證與原始文件壹致。

20.申請上市的公司提交的文件需要律師認證的怎麽辦?

上市申請文件中,申請上市公司的律師應在文件首頁註明“以下XX頁至XX頁與原件壹致”,並簽字確認日期。律師事務所應在文件第壹頁加蓋公章,並在XX至XX頁的側面加蓋公章。

21.申請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前需要繳納哪些費用?

申請上市的公司應當在上市日前繳納按上市首日總股本計算的首次上市費,並在當年繳納年度上市費。上市年費按上市首日總股本和實際上市月份(自上市日次月起計算)折算,即上市當年年費=上市日總股本對應的年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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