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和浦東新區、寶山區、嘉定區、閔行區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區)排水系統管理,業務上受市市政局領導。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六條城市公共排水系統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排水公司”)運營;縣(區)屬公共排水系統的,由縣(區)排水經營單位負責運營。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管理第七條排水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壹規劃、配套建設、分散治理和集中治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八條城市排水系統規劃由市市政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經市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縣(區)排水系統規劃由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市政局審核後納入縣(區)區域規劃。第九條排水系統規劃應當根據地形、地質、降雨量、汙水量和水環境的要求進行;新建地區應當實行雨汙分流。第十條市市政局和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水系統規劃,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設施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壹條自建排水設施的建設規劃,應當符合詳細規劃和排水系統規劃。其中,開發區、工業區等自建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納入其綜合發展規劃;住宅區自建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納入市或者縣(區)的配套建設計劃。
接入市政公共排水系統和中心城區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報市市政局審批後實施。
接入縣(區)的是縣(區)範圍內的公共排水系統和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經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第十二條城市規劃部門在審批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時,涉及市、縣(區)公共排水系統的,應當征得市、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第十三條排水設施建設資金,采取政府投資、貸款、受益者自籌等多種方式籌集。第十四條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現有和規劃的排水設施用地。第十五條排水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符合保護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相關設施的技術要求。
在雨汙分流地區,雨汙管道不得混裝。
因施工確需臨時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市政局或者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實施。施工期間,應采用臨時排水設施。施工完成後,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恢復。第十六條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接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的設計和施工。第十七條通過連接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水戶),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汙水處理設施,並在排放口設置具有格柵、閘門等設施的專用檢查井。第十八條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
排水設施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檔案,並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送交市城建檔案館或者縣(區)城建檔案機構。第三章運行管理第十九條排水戶排放的汙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汙水排水設施水質標準(以下簡稱排水標準)。第二十條排水戶應當向市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水許可。
排水戶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a)該單位的布局;
(二)產品種類和用水量;
(三)排放汙水的質量和數量;
(4)汙水處理技術;
(五)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後,應當征求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責任維護單位的意見,並在二十日內給予排水戶書面答復;批準的,發給初步批準文件。
市排水主管部門或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水戶提供的相關資料,應當按照保密要求嚴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