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機構名稱: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管理和使用國內外組織或社會各界人士自願捐贈、政府資助的財產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基金會法人資格。
第四條本會宗旨:籌集文化發展資金,支持公益文化,推動文化創新,培養文化人才,促進文化交流,致力於上海文化事業的繁榮發展。
第二章基本工作原則
第五條協會管理和運營文化基金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高效、規範的原則。
第三章基本職能和任務
第六條本協會的基本職能和任務是:
(壹)籌集文化發展資金。包括向國內外組織或社會各界人士募集捐款,尋求政府資助。
(2)資助公益文化。主要補助的是示範性、探索性、經典性、國際性文化項目,以及公益性文化設施建設和文化遺產保護。
(3)推進文化創新。資助原創、創新和實驗性文化項目。
(4)培養文化人才。資助新型文化人才的培養和文化藝術人才的進壹步學習和提高。
(5)促進文化交流。贊助有助於提高上海文化藝術整體水平和擴大上海文化影響力的國內外文化交流項目。
(六)開展基金會之間的交流。接受國內外其他基金會的委托,辦理相關文化事務,加強雙向文化合作。
(七)接受政府委托,組織文化獎勵活動,辦理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協會根據其宗旨和發展的實際需要,設立和管理其下屬的非營利性文化機構。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八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理事由主管部門負責人、國內外著名文化藝術家、社會知名人士和企業家組成。
董事享有以下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監督本協會的工作;
(3)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接受並完成協會交給的任務,積極為協會開展工作。
第九條本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董事會可以提前或延期換屆,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壹年。如需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理事會批準。
董事的調整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提交理事會確認。其中,新增董事應當由兩名以上現任董事共同推薦。
第十條本會理事會大會每年召開壹次,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須經出席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召開日期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和理事長;
(三)審查批準工作報告和年度預算、決算;
(四)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壹條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工作。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其他執行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壹)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章程規定的各項任務;
(三)聘任名譽理事、副秘書長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委員;
(四)審定協會的工作計劃;
(五)審查工作報告和年度預算、決算;
(六)對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工作進行評價;
(七)提出董事的調整方案;
(八)安排和協調理事會的議程和換屆選舉工作;
(九)討論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理事會議不定期召開,由理事長或理事長委托的常務副理事長召集。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執行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本協會理事會換屆期間,由本協會業務主管部門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會長是法定代表人。
主席的職責是:
(壹)召集、主持或委托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安排常務理事會的工作以及副會長、秘書長和其他執行理事的分工;
(3)指示秘書長向常設理事會報告基金會的運作情況;
(四)行使理事會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協會設常務副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幹人,配合會長工作。
執行副總裁的職責是:
(壹)受理事長委托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受主席委托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三)協助理事長安排和處理常務理事會的工作。
第十六條協會設秘書長,其職責是:
(壹)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協調協會下屬辦事機構之間的工作;
(三)向常務理事會報告本協會的運作情況。
第十七條本會的日常管理機構是基金會辦公室,設主任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的職責是: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組織起草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
(三)提出設立或撤銷工作機構、機構負責人崗位計劃,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常務理事會批準;
(四)處理協會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為確保資助方向的準確性和項目評審的公平公正,協會成立了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向基金會申請資助的項目進行評審。
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
(壹)預選申請項目;
(二)提出資助項目計劃和資助金額,報常務理事會批準;
(三)對資助項目的實施結果進行評估和驗收。
第十九條本會辦公室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資金來源和使用
第二十條本協會的資金主要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政府對文化的資助;
(二)國內外組織或各界人士的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壹條本會經費使用辦法如下:
(1)協會根據上海市文化發展規劃的要求,制定資助計劃、方案和細則,並向社會公布資助範圍、資助金額、申請方式、評審程序和受助者應盡的義務。
(二)為保證資助項目評選的公正性,資助項目由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常務理事會批準後,再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3)為保證資助的有效性,協會將對資助項目進行跟蹤評估,並及時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二十二條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並執行經費籌集、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檢查,每年進行壹次審計。變更法定代表人前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審核。
第六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三條協會因分立、合並或者解散需要撤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經理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二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經理大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修改是壹樣的。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