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關註發行人的下列事項,並在保薦書和核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1.最近三年特別是最近壹年是否以現金方式分紅,現金分紅占公司可分配利潤的比例,公司董事會關於分紅情況的說明;
2.發行人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
3、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的計劃;
4.主營業務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在行業具有競爭優勢,表現出強勁的成長性,在可預見的未來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
5.募集資金投資是否具有良好的預期投資回報。前次募集資金用途是否與原募集計劃壹致。前次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的,變更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投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類上市公司除外);
6.發行人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否健全。最近三年經營是否規範,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最近三年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及重大決策是否存在重大違規行為,最近三年發行人管理層是否穩健;
7.發行人是否獨立經營。是否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機構上獨立,是否具備面向市場獨立運作的能力;如果是生產經營企業,是否具有獨立的產、供、銷體系;
8.發行人資產是否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關聯方占用,是否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9、發行人最近壹年是否有重大資產重組、重大增減資本行為,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0.發行人最近三年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受到處罰的情況;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發行人的發行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
1,最近三年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最新募集資金被擅自變更且未按要求更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4.公司運作不規範,後果嚴重;
5、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擴展數據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七條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決議至少應當包括發行規模、轉股價格的確定和調整原則、債券利率、轉股期限、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向原股東配股的安排、募集資金的使用等事項。
第八條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準備申請文件。
第九條主承銷商負責向中國證監會推薦,出具推薦意見,提交發行申請文件。
第十條為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認真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承銷商還應當對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申請文件進行核查。相關核查程序和原則參照股票發行核芯工作的相關規定執行。主承銷商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核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和結論。
第十壹條在提交申請文件前,主承銷商和其他中介機構應當參照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出具保薦書。推薦信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明確的推薦意見和理由,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對發行人是否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條件及其他相關規定的說明。
2.對發行人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風險的提示,對證券公司內部審計程序和意見的簡要介紹(同時提供相關申請文件清單),並附本次發行涉及的項目成員及相關經驗。
第十二條在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發行人律師除應滿足規定的壹般要求外,還應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特點,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實質性條件、發行計劃及條款、擔保及信用狀況等進行核查核實,並明確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發行人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均被註冊會計師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發行人應當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下半年提出發行申請的,還應提供申請當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上市未滿三年且重大重組後未滿壹個會計年度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前款規定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核準參照中國證監會關於股票發行核準的規定。
百度百科-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