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是上市公司的常設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代表股東大會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公司財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監事會的組成
《公司法》規定,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需要註意的是,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的權力
1.審閱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並提出書面審閱意見。
2、檢查公司財務
3.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6.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7.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8.如果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上市公司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