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模式
壹、要約收購:
1.定義:投資者在證券交易所通過證券交易持有或與他人分享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30%”時,依法向上市公司“全體股東”(非部分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約。
2.公告:收購人將於上市公司提交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
3.持續時間:不少於30天,不超過60天(30≤X≤60)。
4.取消:收購人不得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取消其要約。
5.變更: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後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要約收購條款。(須經批準,可以更改)
6.應用:
(1)要約收購中提出的所有收購條件均適用於被收購上市公司的全體股東。
(二)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不得在收購期限內出售被收購公司的股份,也不得以要約規定以外的方式和超越要約的條件收購被收購公司的股份。
二、協議購買:
1.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收購協議書面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以公告。收購協議在公告前不得履行。
2.協議收購的,收購人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收購或者與他人共同收購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並繼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收購該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上市公司收購的幾種情況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在證券市場上購買有決定權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行為。其股份被收購的上市公司被稱為“目標公司”或“目標公司”。
根據不同的標準,上市公司收購的類型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協議收購和公開收購。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與目標公司個人股東訂立股份轉讓協議,以達到收購目的的上市公司收購方式。公開收購是指收購人向目標公司全體股東公開發出收購要約,購買其持有的股份,受要約人承諾後再轉讓股份,以實現收購目的的上市公司收購方式。
2.部分收購和全部收購。部分收購是指收購人計劃收購目標公司部分股份的上市公司收購方式。全面收購是指收購方計劃收購目標公司全部股份的上市公司收購方式。
3.任意公共購買和強制公共購買。任意公開采購是指由采購人決定的公開采購。強制公開采購是指采購人在具備法定情形時,依法必須進行的公開采購。
上市公司收購有兩種方式,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采集的類型按照不同的標準分為不同的類型,希望對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