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公司股份的收購與質押A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對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上市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6)上市公司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的需要。公司在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下收購其股份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其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公司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收購其股份後,第(二)、(四)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第(三)、(五)、(六)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持有公司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上市公司購買本公司股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在本條第壹款第(三)、(五)、(六)項規定的情形下收購其股份,應當通過公開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自己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