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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會

第壹節董事的選任程序

第二十八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規範、透明的董事選任程序,確保董事選任的公開、公平、公正和獨立。

第二十九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披露董事候選人的詳細信息,以確保股東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充分的了解。

第三十條董事候選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董事候選人信息真實完整,保證當選後認真履行董事職責。

第三十壹條董事選舉時,應當充分反映中小股東的意見。股東大會在選舉董事時應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控股股東持股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實行累積投票制。采用累積投票制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上市公司應當與董事簽訂聘任合同,明確公司與董事之間的權利義務、董事任期、董事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責任、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賠償等內容。

第二節董事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董事應當根據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忠實、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董事應當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其應盡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董事應當認真負責地出席董事會會議,並對所議事項發表明確意見。董事確實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根據委托人的意願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投票,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董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嚴格遵守公開承諾。

第三十七條董事應當積極參加相關培訓,了解其作為董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掌握作為董事的相關知識。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表示過反對意見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董事除外。

第三十九條經股東大會同意,上市公司可以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但董事因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而承擔的責任除外。

第三節董事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四十條董事會的人數和組成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以確保董事會能夠進行富有成效的討論,做出科學、及時、審慎的決策。

第四十壹條董事會應當具有合理的專業結構,其成員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知識、技能和素質。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確保董事會能夠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四十三條董事會應當認真履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保證公司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公平對待全體股東,關註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第四節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四十四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規範的董事會議事規則,確保董事會高效運作和科學決策。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並根據需要及時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該提前擬定議題。

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會議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董事會應在規定的時間提前通知所有董事,並提供足夠的信息,包括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材料以及有助於董事了解公司業務進展的信息和數據。當兩名或兩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據不明確時,可聯名向董事會書面提議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完整、真實。董事會秘書應當認真組織並記錄會議所討論的事項。出席會議的董事、董事會秘書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的重要檔案妥善保存,作為今後明確董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授權的原則和內容,授權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項,應由董事會集體決定。

第五節獨立董事制度

第四十九條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應當獨立於其所任職的公司及其主要股東。獨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職務。

第五十條獨立董事對公司和全體股東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特別關註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上市公司有利益關系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影響。

第五十壹條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選舉和更換程序及職責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六節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股東大會的相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和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的獨立董事應占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有壹名獨立董事應為會計專業人士。

第五十三條戰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公司的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並提出建議。

第五十四條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提出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的建議;(2)監督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4)審閱公司的財務資料及其披露;(五)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五條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研究董事、經理的選任標準和程序並提出建議;(2)廣泛尋找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三)審議董事、經理候選人並提出建議。

第五十六條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研究董事、經理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並提出建議;(2)研究及檢討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及計劃。

第五十七條各專門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八條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其提案應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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