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的不良資產也常被稱為不良債務,其中最重要的是不良貸款,是指銀行客戶不能按時、按量償還本息的貸款。
不良資產主要指不良貸款,包括逾期貸款(逾期未還的貸款)、呆滯貸款(逾期兩年以上的貸款)和不良貸款(需要核銷且無法收回的貸款)。其他包括房地產和其他房地產投資組合。
不良資產是指不能參與企業正常資金周轉的資產,如債務單位長期拖欠的應收賬款、企業采購或生產的呆滯積壓物資、不良投資等。
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在實行股份制改革並公開發行股票後,可以考慮出售部分國家股權,用所得資金核銷不良資產和償還銀行貸款。
中國銀行對不良資產的劃分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壹、1998之前,根據財政部在1988《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中的規定,所有銀行分為四類,俗稱“壹超二留”,即“逾期”、“呆滯”、“壞賬”。
這種方法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只是普通壞賬準備的壹種,占貸款總額的1%。
第二,在1998之後,我國將資產分為“正常”、“關註”、“次級”、“可疑”、“損失”,即“五級分類”。
1999年7月,央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面實施貸款五級分類和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的通知(試行)》。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通常提取專項準備金的比例為:關註類2%,次級類25%,嫌疑類50%,損失類100%。後三類是不良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