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的設立
公司的設立是指公司的發起人為了組建公司,並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取得法人資格,必須采取並完成的法律行為。設立公司的本質是法律行為,屬於多個法律行為,但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二、公司的設立方式
註冊設立公司基本有兩種方式,即發起設立和要約設立。
1,發起建立
發起設立又稱“同時設立”和“簡易設立”,是指發起人自己認購公司全部股份或首期發行的股份設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責任公司只能以發起方式設立,由全體股東出資。
股份公司也可以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我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設立。發起設立在程序上相對簡單。
2.發行和設立
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又稱“漸進式設立”或“復合式設立”,是指發起人只認購公司股份或首期發行的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對外募集設立公司的方式。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當發行的股份的壹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公司。”
因此,公開發行的設立可以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設立,也可以不發行股票而僅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設立。這種方式只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