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國股轉系統擴大至全國以來,新三板掛牌公司數量迅速上升,形成了海量的市場規模。截至2065438+2006年5月27日,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已達7394家,且仍保持高速增長態勢。隨著上市公司數量的增加,在發展階段、管理水平、股本規模、股東結構、融資需求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在交易頻率、價格連續性、市值等方面的差異也越來越明顯。面對數量龐大的上市公司,投資者收集信息、選擇標的、做出研究決策的難度越來越大。通過分級管理,壹方面通過差異化的制度安排實現對上市公司的分類服務和分級監管,滿足中小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差異化需求,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另壹方面,創新層從盈利能力、成長性、市場認可度三個維度進行設計,對進入創新層的企業提出了更高的信息披露和規範要求,對上市公司形成引導效應,為投資者選擇標的、進行投研決策提供更充分的信息和更大的便利。
此外,全國股轉公司高度重視市場流動性,目前正在根據市場發展情況研究解決流動性的措施。上市公司分層與解決市場流動性沒有必然聯系。
為滿足申請掛牌公司進入創新層的需求,全國股轉公司制定了企業申請掛牌時進入創新層的標準。上市公司進入創新層有三套標準,和上市公司進入創新層的標準基本相同。但考慮到申請上市公司上市後未經過規範運作和持續監管,未公開交易和分散持股,也未進行做市交易,對準入標準進行了適當調整:壹是將“申請上市即采取做市轉讓”作為申請上市進入創新層的同壹標準,適當提高申請上市公司進入創新層的質量;二是對標準1增加了“申請上市並同時發行股票,融資金額不低於10萬元”的要求;三是要求標準三中的市值按照上市時發行股票的價格計算,發行對象應包括不少於6家做市商,融資金額不少於10萬元,以提高發行市值的公允性。同時,申請上市公司的合法合規性也應符合上市準入的要求。
申請上市進入創新層的公司經自評符合創新層標準的,應當在取得上市核準函後,按照上市業務操作指引的規定辦理上市手續,及時填寫分層數據並提交相關文件,並在上市提示公告中公布其分層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