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投資者通過協議或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合作,擴大其所能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事實。
狹義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聯合起來購買壹個目標公司的股份,並就收購達成協議,即財團要約;廣義而言,不僅包括共同收購人,還包括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采取共同行動的人和股東表決權。
2.定義:
根據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第八十三條規定,壹致行動人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協議、合作、關聯方關系等合法途徑,擴大其在壹個上市公司中的股份控制比例,或者鞏固其在壹個上市公司中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決權時表示相同的意思表示。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購
第85條?投資者可以通過要約收購、協議收購等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第八十六條?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或者與他人共同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在上述期間,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再次交易。投資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與他人共同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每增加或者減少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
在報告期內以及作出報告和公告後兩天內,上市公司股票不得再次交易。
第八十七條依照前條規定作出的書面報告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持有股份的名稱和數額。
(3)持股達到法定比例或持股增減達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百度百科-壹致行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