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加蓋公司公章)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公司章程(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5.分支機構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6、公司負責人出具的分支機構證明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7.申請登記的分公司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