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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上市公司財務會計造假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鐘琴萬信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人員)

簡媜罰字[2005]第15號

當事人:鐘琴萬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直門外大街10號湯種大廈11層,法定代表人張金財。

顏,男,34歲,住武漢市洪山區洛南街道花市桂子山西村4-17號,鐘琴萬信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

辛正毅,男,61歲,鐘琴萬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

日前,四川田歌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銅仁華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田歌科技)非法證券案已由我會立案調查。發現鐘琴萬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萬信所)在對田歌科技2001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時,未能完全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未能勤勉盡責,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具體表現為:萬鑫所未對田歌科技控股子公司靖州田歌現代農業有限公司2001年度大額銀行存款的收支情況進行充分抽查,對水產品存貨未進行監管,未聘請專家進行評估。除沙市鱘魚育種研究中心外,其他單位均通過被調查單位發函和收信。

以上事實有萬信會計師事務所對田歌科技2000年度、2001年度和2002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相關審計工作底稿、會計談話記錄及說明為證。

萬鑫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第二十條、《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16、22條、《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第16條、《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五條、18、2655條。因此違反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師及其所在機構、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行業公認的業務準則和道德規範,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構成《股票條例》第七十三條所稱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簽署2001審計報告的註冊會計師為簡和辛正毅,對上述違法行為應負直接責任。

根據《股票條例》第七十三條,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註冊會計師、專業評估人員、律師,根據不同情況,處警告或者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是對萬鑫給予警告,罰款30萬元;

2.對閆和辛正毅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當事人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後15日內,將罰款匯至中國證監會(開戶銀行:中信實業銀行營業部,賬號711065438,438+00189800000162),由中國證監會直接繳納罰款。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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