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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和合並的區別

法律解析:(1)收購是指企業通過購買、換股等方式取得其他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收購是指企業購買資產、股票等的交易行為。從而占據了控制地位。根據收購的對象,可以進壹步分為資產收購和股份收購。

(2) M&A: M&A是指轉讓目標公司控制權的各種形式的產權交易,主要包括兼並、合並和收購。M&A是並購的簡稱。合並壹般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並組成壹個新的企業。原公司的權利和義務由新公司承擔。根據新公司是否新設,通常有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

(3)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通過合法手段進行重組,原公司不再保留法人資格。

(4)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通過合法手段進行重組,只有合並方繼續保留法人資格。

並購和收購的主要區別在於,並購是企業的整合,而收購只是獲得對方的控制權。因為在實踐中,往往很難嚴格區分並購和被並購,所以習慣上把它們放在壹起使用,簡稱並購。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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