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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管理系統

發票收據管理系統

壹.壹般原則

(1)為規範公司發票收據管理,正確進行經濟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XX市發票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規定的發票和收據是指:

1.發票:指從稅務機關購買的專用發票,包括北京市服務業專用發票和北京市工商企業資金往來專用發票。

2.收據:指從非稅務機關購買的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收據。

(3)總行財務部應指定專人負責發票和收據的購買、保管、使用、收集、回收和檢查,並對發票和收據進行統壹管理。

(四)本制度適用於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總部,並作為分公司制定發票和收據管理制度的依據。

二。發票和收據的購買、存儲和收集

(1)發票和收據由公司財務部統壹購買,並指定專人負責。地方監督員不得向財政部門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購買發票或收據。分公司因業務需要獨立從事業務的,可以自行購買使用。

(2)購買發票和收據後,財務部應指定專人保管,並建立發票和收據使用登記簿,分類登記。

(3)分公司或主管嚴格管理發票和收據,項目負責人到財務部領取所有發票和收據,填寫發票和收據使用登記簿,登記領取的數量和編號,雙方簽字。

(四)整本收據使用完畢後,收據使用者應將整本收據存根交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核對收據存根並報財務部門辦理註銷登記。

(5)財務部每季度清理壹次庫存發票和收據,將賬面數與實際數進行核對,年終將使用過的發票和收據按照會計檔案管理制度的要求進行歸檔。

(六)發票保管人變更時,應當辦理發票交接和清點手續。

第三,發票的使用

(壹)總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人開具發票。

(2)總行及下屬分支機構收到單位或個人往來性質的資金時,應向付款單位或個人開具資金發票或收據。

(3)發票、收據使用前,檢查有無缺號、漏份、少份、錯號。如發現上述情況之壹,此發票或收據不能使用,應及時交回財務部。

(四)開具的發票和收據必須註明單位全稱、日期、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填制人等。

(五)不得虛開、代開發票,不得開具與事實不符的發票。

(六)發票和收據要按順序使用,每份復印壹次,各欄內容要真實、準確、完整,並加蓋收款人財務專用章。

(七)錯誤發票應逐張加蓋“作廢”字樣,復印件應保存完整並統壹裝訂。

(八)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發票必須由稅務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器制作。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轉讓或者代他人開具發票和收據;請勿使用此發票或收據;不得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範圍。

(10)當地監管人員收取的保證金必須由發起人填寫收據,雙方簽字,並在兩天內存入總行財務部指定的賬戶,同時上報所收保證金明細清單及收據用途,並通知財務部核對。

四。發票和收據的檢查

(1)財務部應認真檢查是否按規定使用了整張發票。

(2)發票管理員發現丟失的發票和收據,必須在當天向總公司財務部報告,如發票丟失,應在2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動詞 (verb的縮寫)責任

(1)所有發票使用人應按照本制度使用和管理發票。違反規定造成損失的,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盡量彌補;不能做到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因發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對嚴重違反發票使用規定的,按稅收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三)凡不按公司要求及時交納保證金,收取保證金不開收據,不及時上報保證金收取明細清單的,壹經查實,將全額交納保證金,並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500元。

不及物動詞補充條款

(1)總行財務部負責制定、修改和補充本制度。

(2)本制度由總行財務部負責解釋。

(3)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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