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基金法》第四稿專章對“向特定對象募集基金”進行了規範,其中部分規定如“投資人應當為2人以上50人以下”、“在基金章程或者基金合同中約定每個投資人的最低出資額,但不得低於65438+萬元”、“設立特定基金應當向國務院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等。,意味著中國的基金業正在醞釀。
私募基金不是地下的、非法的、不受監管的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是指不是面向所有投資者,而是以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裕的個人投資者設立的基金。其銷售和贖回由基金管理人通過與投資者私下協商進行,壹般以投資意向書(非公開招募說明書)的形式進行。在國外,壹些著名的基金公司,如量子基金、老虎基金等,就是典型的私募基金。由於私募基金容易出現不規範行為,壹些國家的法律法規明確限制私募基金認購證券的最高數量。如果認購的證券超過最大數量,必須采用公開發行。
私募基金與壹般公募基金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差異化私募股權基金公開發行基金
非公開方式籌集資金,公開方式。
收集目標
少數特定投資者多為具有壹定風險承受能力、資產規模較大的個人或機構投資者。
不確定的社會公眾投資者
信息披露要求
相關信息的公開披露較少。壹般只需要半年或壹年就可以私下公布投資組合和收益,使得投資更加隱蔽。
要求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目標、投資組合等。
預檢方式
“量身定做”式,投資決策主要反映投資者的意圖和要求。
“批發”式,投資決策主要依據基金管理公司的風格和策略。
監管原則和標準
監管相對寬松,基金運作自由度高,受監管部門限制或約束較少,投資更具靈活性。
對基金經理有嚴格的要求;對基金投資活動有嚴格的限制。
對投資者的要求
具有壹定的投資資金規模和理性的投資理念。
相對較低
危險
相對較大
相對較小
雙方的關系
投資者可以與基金發起人協商,共同確定基金的投資方向和目標,具有協議性質。
基金發起人單方面決定相關事宜,投資者被動接受。
鑒於私募基金的特點,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以下優勢:(1)由於私募基金面向少數特定投資者,其投資目標可能更有針對性,可以根據客戶的特殊需求提供量身定制的投資服務產品;(2)壹般來說,私募基金要求的手續和文件較少,受到的限制也較少。壹般規定不像公開發行基金那樣嚴格和詳細。比如放寬對單只股票的投資限制,壹個投資者可以持有超過壹定比例的基金份額,對私募基金規模的最低限制更低。所以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加靈活;(3)在信息披露方面,私募基金不需要像公募基金那樣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組合,壹般只需要半年或壹年私下公布投資組合和收益。政府對它們的監管遠比公募基金寬松,所以投資更隱蔽,獲得高回報的機會也更大。
但私募基金也存在明顯缺陷:私募基金受政府監管相對寬松,運作缺乏透明度,可能存在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將不利於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雖然它們可能獲得更高的回報,但它們包含更大的投資風險,如基金經理的道德風險和代理風險。此外,這種方式發行的基金證券數量普遍較少,投資者的認可度和流動性較差,無法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