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法律法規如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所有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都應予以披露。第二十條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完成並披露,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2個月內完成並披露,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第三個月和第九個月結束後65,438+0個月內完成並披露。
: 1.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中期報告等形式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公司及其相關信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與投資者和公眾溝通信息的橋梁。
2.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時間根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披露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壹季度報告和三季度報告。年度報告由上市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即1月至4月)編制,中期報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即7月和8月)編制,季度報告由上市公司在會計年度前三個月和九個月結束後30日內(即第壹季度報告在4月,第三季度報告在10月)編制。定期報告的披露要求是在指定報刊上披露其摘要,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上披露其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