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政府設置江淮等部,管理礦冶事務。光緒二年,邵熙設立江淮湖北冶鑄部,全權負責江南西路、淮南西路、鏡湖北路的鐵礦開采和鐵幣鑄造。這壹機構是鑒於南宋以來銅錢鑄造銳減,銅錢嚴重漏入金朝境內而設立的。早在高宗末年,政府就已經在淮河流域禁止銅幣代替鐵幣。1170,孝宗大道,歷時六年。為了保證南宋鐵錢的流通,形成壹個孤立的區域,防止銅錢外流,朝廷派司農寺的徐子忠處理淮西鼓的鑄鐵錢。他的下壹任官員任命官員,致力於尋找鐵礦苗的開發。還有鐵錢監管,如周樹同安安監、周琦蘄春安監、黃州七建安監等。後來又有大冶、宿松、漢陽、鼎城等地的監獄。雖然每個軍閥的興廢時間不同,每年鑄造的錢數也不同,但長期以來壹直在向江淮地區輸送鐵錢。例如,從熙春的第七年到邵熙的第二年上半年,童和春投資了4億多美元。7年前是其他董事投票決定的,沒有編號。起初每貫鐵幣重四斤十二兩,後來增加到五斤八兩。如果從熙春7號到邵熙2號這十年間年均鑄造能力為40萬噸,每次鑄造能力的重量為412噸,那麽每年的鐵耗至少為654.38+0.9萬噸,再加上冶煉鑄造過程的鐵錢消耗和後期材料的增加。據估計,僅這兩個監獄的年耗鐵量就應超過200萬噸。起初,除了徐子被任命為負責上述地區鐵礦石開采和冶煉的官員之外,沒有設立單獨的機構。光緒二年,為了加強對這壹地區鐵錢生產的控制,宋政府正式成立江淮鄂鐵冶金公司。湖北江淮冶煉業的楚森部最高官是升官。有時,這個職位可以由監察司的官員兼任,如淮南西路的曹琛、提刑等。邵熙第二年,任命的第壹個官員是劉維,他有專職的下屬官員:辦公室事務成員,負責武威軍事公司。監察官有兩個,壹個是周樹,另壹個是周樹,負責周樹和光州的貨幣監管。壹個成員是周琦的壹個連,他還負責周琦、漢陽和興國軍。根據上述記載,當時的船政在興國軍大冶縣繼任富民監,是江淮路鐵店坑冶金部在主管幹線公路礦冶鑄幣六年時設立的。此時也劃歸江淮湖北冶鐵處森部管理。總的來說,江淮湖北冶金公司的組織比較穩定。羽烈王受淮西提拔時,到淮西討鐵錢五件事,以為江淮湖北鐵冶公司請了三十多件事,都已落實。再說,賣鐵賣炭,到處腳比銅坑多,需要找苗,新設的官閑冗長無用。每條路都有自己主管的責任,所以他們得給江淮湖北壹些建議。因此,羽烈王甚至求饒,並與宰治商議,不出幾個月,就與非入伍者聯手,贊成權力制度,不贊成劣根性。玉烈王希望廢除江淮湖北冶金鑄造公司的錢公司,把這個機構的權限交給瓦裏的監理公司。
上述兩則記載表明,江淮冶鐵公司的這壹機構在羽烈王至宋理宗丁靜的江淮和埃爾桑路的鐵礦開采和鑄錢活動中,仍然發揮著重要的管理作用。四川礦業管理。南宋初期,四川的礦冶業仍沿用北宋的管理模式,起初並未納入江淮等省管轄。在北宋哲宗和惠宗時期,四川諸路曾有壹個短期的專職官員或專職機構負責開礦。在其他時期,四川道路的運輸部門也負責采礦。進入南宋後,孝宗道六年八月,他向澧州道運政司發函,允許判官運出澧州道,並提及正在鑄錢的召公的請求。在這條路上,他任命紹興獄官、獄門官、金牛檢步官、金牛鐵官等官,並命交通司每季度提供崗位。這份聖旨表明,利州道坑的冶錢工作仍由這家道路運輸公司的官員管理,下屬金牛巡官、金牛鐵官等官員專職分管礦冶。兩年後,主道八年七月的聖旨中明確提到利州道曾推薦蘇森吉的加工、檢驗、踩坑、冶鑄官並允許路監署推薦,表明此時已經建立了獨立於交通署的采冶鑄錢管理機構。但宋孝宗幹線九年正月,在新任命的王績、李大正提議下,工部批準江南、淮南、浙江、銅川、利州路劃歸饒州公司,江西、湘北、二廣、福建路劃歸贛州公司。兩家公司還是各有各的點。修改後的條例顯示,在主路9年後,四川銅川府路和利州路的采制終於並入江淮等路制部統壹管理,具體事務歸饒州分局管轄。這樣江淮等路備部門的管轄範圍就從9號路擴大到了11號路。當我們到達宋理宗時,我們公司仍負責第11區的采礦和冶金工業。徐應龍在吏部條例中提到:整個公司壹直有11的權力,作用比較輕。這十壹條路包括銅川府路和利州路。五、基層礦冶組織的建立和管理礦冶基層管理組織的名稱和規模各不相同,有監督、冶金、服務、場、坑等。第壹章從生產規模和分布區域的角度對這些機構進行了分析,這裏是從政府管理的角度進行分析。各類礦址的最高官員稱為監工,主要負責監督礦物的開采和冶煉過程,購買產品和納稅,以及礦上的各種雜務。主管之下有專門的管理官員,壹些重要的礦還設置了巡邏檢查和軍銜官兵,防止發生騷亂。壹般來說,這些礦屬於州縣電坑冶煉鑄造公司和運輸公司的管理系統,但隨著各種並發管理系統的出現,隸屬權也會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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