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弊端
1.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的混淆
由於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壹個股東,傳統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監管方式在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中無法實現,這就使得壹人股東為個人利益背黑鍋成為可能。在壹定程度和壹定條件下,與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進行交易的相對風險大大增加,不利於維護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
2.不利於保護債權人的權利。
作為有限公司,其對外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但在企業內部,由於缺乏內部監督,無法保證股東能夠完全依法經營和運作,容易產生大量因“股東有限責任”而無法清償的債務,使誠實守法的債權人遭受損失。
3.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獨特性,使得傳統的公司治理結構難以發揮作用。
傳統的公司治理結構側重於所有權和股本的調整,以及股東和董事之間的關系。但在壹人公司中,由於股東的單壹化,這壹制度很難發揮實際作用。很容易因為經營缺乏理性而導致公司死亡。
二、勞動仲裁對公司有什麽影響?
勞動仲裁不會對公司產生任何影響。勞動仲裁是解決公司與員工之間勞動爭議的法律途徑。這個勞動仲裁裁決的結果不屬於行政處罰,所以不會對公司的經營產生任何影響,但或多或少會對公司在政府和社會上的聲譽產生負面影響。如果公司能協商處理,會盡量和員工協商處理。
本文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第三人書面確認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