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公司開始通過承諾高額回報、保底回購、定期分紅等方式,引誘人們以原始股的名義進行投資。這些企業公開宣傳原始股明顯涉嫌非法集資,因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私募是不能向非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公開宣傳和銷售的。《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或者審批;未經依法批準或者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
說到底,企業在區域性股權市場“上市”並不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因為新四板不是掛牌而是掛牌,掛牌公司不能向社會公開發行原始股,股權融資和債券融資只針對公司內部的專業投資機構和相關員工。也就是說,很多投資者把“上市”等同於“上市”,認為買原始股可以實現自由流通和交易。這種想法是完全錯誤的。大多數情況下,普通投資者可以買到的“原始股”根本無法上市。如果不能上市,投資者將面臨很大的投資風險。
綜上所述,這種原始股銷售行為在“四板”上市企業中尤為集中。對此,投資者需要對投資風險保持高度警惕。對於壹些已經登陸“四板”的公司,預計在未來兩三年內,可以從區域性股交中心“升級”到新三板或中小板,然後宣稱自己出售的原始股有暴漲的潛力。對此,有業內人士指出,“四板”、“新三板”、“中小板”的交易市場屬於完全不同的運營管理和監管機構,不存在隨意“換板”的可能。主板市場能否成功上市,還不能完全確定。
根據中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該股票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後成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大中型國有企業的,可以連續計算;
4.持有面值人民幣65,438+0,000元以上股份的股東人數不少於65,438+0,000人,且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審核部門和交易所申請上市。